一、早期殘扶險出現於約民國90年左右,主要以附約型態,且僅針對因疾病或意外造成的1~3級殘而保險公司負給付保險金額之義務。

而目前還存有類似商品,說明如下:

(一)主約型態,為終身壽險(死亡保險契約),如無發生全殘~3級殘情事,死亡給付即為保險金額,如保險金額100萬

(二)提供全殘~3級殘年給付保險金額分別為:15%、13.5%、12%(以保險金額100萬為例,即給付15萬、13.5萬、12萬)

(三)無最低保證給付機制

(四)內有2~6級殘豁免保費

 

二、爾後於民國97年左右,某壽險公司推出承保範圍更廣的殘扶險,保障範圍擴及全殘至六級殘的終身壽險商品,說明如下:

(一)主約型態,為終身壽險(死亡保險契約),如無發生全殘至六級殘情事,死亡給付即為保險金額,如保險金額100萬

(二)提供全殘~6級殘年給付保險金額:統一為保額之20%(以保險金額100萬為例,即給付20萬),最高給付20次(限生存時)

(三)無最低保證給付機制

(四)內有全殘至六級殘豁免保費

 

三、於103年左右,某壽險公司推出承保範圍擴及全殘至11級殘的殘扶險商品,說明如下:

(一)主約型態:首次採行身故保險金=總繳保險費X1.06倍(無論是否有發生殘廢扶助情事)

(二)首次有殘廢保險金(一次金):按殘廢等級表1~11級殘給付保險金額之5~100%

(三)首次有殘廢復健保險金:1~6級殘給付保險金額之10%(限一次)

(四)首次有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分期金):按1~6級殘殘等給付保險金額的1%~2%,按月給付

(五)首次有最低保證給付機制:保證給付120個月。即給付期間內身故,例如在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20個月時身故,

剩餘的100個月未給付的殘廢生活扶助金將以【貼現】方式給付給受益人。

(六)首張較完善的殘扶險商品並無豁免保費機制

 

四、殘扶險商品發展迄今,更形完備,主要的特色有

(一)定期型與終身型商品皆有,主約型態以及附約型態。

(二)有分【無身故保險金】以及【有身故保險金】二種

(二)殘廢生活扶助金已分為【按殘廢等級1~6級殘比例給付】以及【殘廢等級1~6級殘統一比例給付】二種

(三)最低保證給付從最早的120個月擴增至目前的216個月(目前業界普遍最低保證給付大多為180個月)

(四)已有完善的豁免保費保障

(五)有些商品提供生存給付期間可申請【貼現給付】,更為人性化

至於如何選擇適合的殘扶險商品,克里斯將另闢文章如何選擇殘扶險(請點我),供讀者作為參考選擇之用

Chris 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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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定期壽險,克里斯於文章中已有點出此類商品是使用保險來彌補風險缺口的最佳工具,詳見定期壽險VS終身壽險(請點我)

至於定期壽險有分為:長年期定期壽險與一年期定期壽險二類

()長年期定期壽險:

1.年期:有分10年、15年、20年、55歲滿期、60歲滿期、65歲滿期等年期

2.保費計算:採平準保費計算基礎

3.建議選擇方式:評估自身風險缺口,例如以房屋貸款為最大風險缺口的話,看房貸須繳費幾年才能夠繳完(例如20年,就買20年期的定期壽險)

4.選擇長年期定期壽險考量之處:建議選擇期滿可保證續保的商品;如有繳費期間可轉換為終身壽險的條款更佳

5.長年期定期壽險的保費為女性保費較男性便宜、年期越長保費越貴、年紀越大保費越貴

繳費年期

(以保額300萬為例)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30年期

男性(35)

9300

11400

14100

21900

女性(35)

3300

4500

5700

9600

6.如身體健康且不吸菸的讀者,可選擇優體保單進行購買。不過優體保單核保前必須先進行健康檢查(檢查費用由保險公司支付),另外優體保單也有最低投保金額的限制(300萬保額)

 

()一年期定期壽險:

1.年期:即為一年期,每年續保

2.保費計算:以自然保費為計算基礎(每一年保費因年齡增加而上揚)

3.選擇一年期定期壽險考量之處:建議選擇可保證續保的一年期定期壽險

 

()要選擇一年期定期壽險或是長年期定期壽險呢?

保險費

年繳保險費

總繳保險費(20)

35歲男性,購買20年期定期壽險300

14100

282000

35歲男性,購買1年期定期壽險300

7200~31500(每年保費隨年齡增加)

337800

繳費期間

保單價值準備金

(是否可終止契約

領回解約金)

 

 

 

 

 

 

 

 

 

如果讀者是以房屋貸款餘額作為購買定期壽險的原因,舉例35歲男性,購買300萬保險金額的一年期定期壽險與20年期定期壽險

的差異化分析如上:

 

由上表可知,長年期的定期壽險長期來說,會較一年期定期壽險更為有利。且契約存續期間,長年期定期壽險還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可供做資金運用(雖然不多)

Chris   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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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6月15日起,因應保險法修正,各有關保險用語將調整如下

原用詞

新用詞

殘廢

失能

死殘

死亡及失能

全殘

完全失能

腦中風後殘障

腦中風後障礙

殘障

機能障礙

殘缺

缺損

殘扶

失能扶助

殘疾

疾病失能

傷殘

傷害失能

失能

喪失工作能力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Chris 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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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短評:子女保險規畫建議步驟

一、先把家中支柱保險建構好,包括家庭經濟支柱以及家計勞務者都要兼顧,切記不要本末倒置

二、子女不建議購買太多人壽保險(死亡保險),因為現行保險法107條規定,以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需未成年人年滿15歲起始生效力。

三、子女醫療保險:以醫療防癌險、殘扶險(失能險)、意外險為主

Chris  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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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短評:

幾年前美元保單剛開始銷售時,保單預定利率高達4%(不是宣告利率喔),當時裹足不前的朋友知道嗎?現在克里斯的保戶朋友已繳費期滿,要不每年複利增值4%、要不就每年領回生存保險金本金4%!!!現行美元保單大多以宣告利率來彌補預定利率偏低的狀況,且美元匯率目前還是在相對低點,建議有需求的朋友們可以參考看看。

Chris 2018.06.14

 

 

 

繼3月升息後,各方預測,美國聯準會可望在下周三(13日)會議中決定,再升息1碼。台灣壽險業拚很大,聯準會6月升息前,台灣美元躉繳利率變動型保單宣告利率就已逼近4%。壽險業者說,躉繳或短年期繳的美元利變型壽險保單「大主顧」不是準退休族就是退休族,提高宣告利率,未來能領到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有望拿更多。

台灣人壽6月起,拉高旗下部分美元利變型保單宣告利率,其中一張美元躉繳利變增額險宣告利率已達3.97%、逼近4%。中壽和富邦人壽也有同類型的美元躉繳利變保單,宣告利率也各自有3.87%、3.83%。目前美元1年期存款利率約1.7%,這幾張「逼近4%」的美元利變型保單,也在網上被網友稱之為「神單」。

壽險業者說,美元躉繳利變保單,適合想做外幣部位配置,手上已有一些資產者一次性投入,準退休族或退休人士可藉這類保單活化資產,打造一筆現金流。新光人壽指出,美元升息,美元利變型保單宣告利率,可望水漲船高,在此優勢下,保單的回饋金給付有望增加,保戶可領回當養老金,或拿回饋金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強化壽險保障。

遠雄人壽也表示,已退休的銀髮族,若想為自己儲存養老基金,就算70歲也可投保美元利變壽險保單,除躉繳險,保費一次性投入之外,也可考慮2年期保單,繳費期間內,就可領生存保險金。而利變型保單的「增值回饋分享金」設計,讓保戶有機會透過宣告利率機制增加保障,即宣告利率越高,與保單預定利率間的差額越大,能累積的保單價值更多。此外,美元保單預定利率遠較新台幣保單高,民眾支付相同的保費,買美元保單可獲得更高保障。

美元升息,美元利變型保單宣告利率,可望水漲船高。圖/全球人壽提供。
美元升息,美元利變型保單宣告利率,可望水漲船高。圖/全球人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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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評:長照險納入所得稅扣除額是好事,不過應考量消費者對商品的接受性,應該放寬連殘扶險(失能險)也可納入扣除額,使殘扶險(以後稱為失能險)也成為【稅負適格型】保險商品

Chris     18.06.14

綜所稅增長照扣除額 拍板

二次稅改掀起扣除額加碼大戰,金管會力爭長照及年金保費扣除額各2.4萬元,財政部已列優先項目,並請金管會提稅式支出報告,初估年金保險投保率將拉高到10%以上,長照增加57萬件,業務成長對保險公司是利多,也有助稅收。

 

繼股利所得等稅改方案通過後,財政部今年將再推新一波所得稅法修正案,立委也競相提出修法案,增訂或提高各種扣除額,提案多達50多個,財政部正評估優先順序,預計6月提出修法版本。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商業保險及勞保保費支出扣除額每人每年2.4萬元,全民健保保費則無金額限制,金管會建議在這次稅法修正,另外增訂長照及年金保險保費支出扣除額各2.4萬元。

知情官員表示,除了金管會建議外,立委也提出修法,增訂長照及年金扣除額,財政部已列優先考量項目,並請金管會一併提出稅式支出報告,金管會日前已完成並送給財政部。

 

經濟日報提供
經濟日報提供
 

 

知情官員表示,這麼多的提案,包括買書、運動支出等各式各樣的扣除額都有,不可能全部都納入,像因應老年化社會來臨,長照及年金保險需求增加,就有必要列入優先項目。

金管會建議的扣除額是長照及年金保險各2.4萬元,立委余宛如等人提出的修正版案,則是長照4萬元、年金2.4萬元。

除此,立委郭正亮等人的提案,則是直接將現行保費扣除額從2.4萬元提高到3.6萬元,且死亡險保費不受金額限制。

根據金管會的稅式支出報告,不論扣除額多少,因提供保費支出扣除額這項誘因後,年金保險的投保率可望提高到10%以上,以2,300萬人口計算,約230萬件以上,目前累計投保件數只有100多萬件。

至於長照保險投保件數,目前累計已投保件數是60萬件,有了扣除額誘因後,投保件數將可淨增加57萬件以上。

評估報告並依不同的扣除額,估算可能的稅收損失,及帶動投保件數增加後,保險公司繳交的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也會因增加。

知情官員表示,不論採取何種扣除額估算,稅收的成長都會大於稅收損失,因此,增訂長照及年金保扣除額,不但不會導致政府稅收損失,還會讓稅收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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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讀者在看殘扶險說明文章之前,請先對於以下幾個問題思考一下

(一)醫療險是保什麼危險?殘扶險是承保什麼危險?

(二)醫療險理賠的要件是什麼?殘扶險理賠的要件是什麼?

(三)醫療的損失比較大?還是殘廢了損失比較大?

(四)殘扶險與長期照顧險到底要選擇哪種商品?

 

二、認識醫療險與殘扶險

(一)醫療險:可分為日(定)額型醫療險與實支實付型醫療險

1.日額型醫療險:克里斯把它當作因疾病或意外住院【請假的薪水損失補償】

2.實支實付醫療險:克里斯把它當作為提升住院醫療品質,以及支應健保不足之處的商品,關於實支實付醫療險再另闢文章說明

3.醫療險啟動理賠的前提要件為:住院,如果是門診手術的話亦包括。

 

(二)殘扶險:

1.有分無身故保險金的殘扶險,含身故保險金的殘扶險(通常就是退還所繳保費加計利息,亦有給付壽險保額的險種)

2.有分定期型商品、終身型商品。定期型商品當然一開始很便宜,但採自然費用,保險費到60歲左右就高的嚇死人了

3.殘扶險啟動理賠的前提要件為:因為意外或疾病造成殘廢,例如1~11級殘廢,可給付一次金或分期保險金

 

三、是意外或疾病【住院】損失大?還是意外或疾病造成【殘廢】損失大?

(一)就風險管理者的角度思考,如果損失頻率(機率)低且損失幅度(嚴重性)大的風險,需使用保險方式來轉移風險。

 

(二)就財務面來說:如果是小感冒,小疾病我們自己大可以將此風險自留。但如果是意外或疾病造成殘廢呢?

殘廢將造成原來工作可能無法勝任→家庭收入減少

殘廢將造成家庭需要請看護來照顧殘廢者→家庭費用的增加以下為照顧殘廢者的支出費用

(三)讀者如對於醫療險是認同的,對於殘扶險應該要更為重視才對。因為醫療險主要是弭補住院時的財務損失。但如果像【腦中風造成六級殘】為例來說,出院後醫療險已無可用武之地,但後續的費用支出才是可怕的無底深淵。所以克里斯認為,殘扶險是目前朋友需要正視的保險商品之一。

 

四、長期照顧險與殘扶險的選擇:

以上述【腦中風】為例:

狀況一:三級殘

◎但長期照顧險對於生理障害需要六項取三項才能夠啟動理賠。

◎殘扶險已請領一次金以及啟動分期保險金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顯著障害,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狀況二:六級殘

◎長期照顧險對於生理障害需要六項取三項才能夠啟動理賠。

◎殘扶險已請領一次金以及啟動分期保險金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結論:克里斯對於殘扶險,從99年開始保險公司銷售以來,到107年商品已經過歷年的修改,目前可以說是此類商品最成熟的時間點。

八年前就已推廣至今,此類商品對於重視家庭與個人風險的讀者是必買的保險商品。

Chris 201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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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險:

一.此類商品從84年開始銷售,.需達到保單條款約定的程度(長期看護狀態),即以下狀況

「長期看護狀態」如何認定? 至於如何認定被保險人是否符合「長期看護狀態」?

這是長期看護險比較複雜與專業的部分,以目前國內保險公司的保單來看,在事故認定的規範上差異不大。一般分為下列兩種情況:

◎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下列情況中的六項中取三項以上者:(1)無法自行起床(2)無法自己走動(3)無法自己進食(4)無法自己沐浴(5)無法自己穿脫衣服(6)無法自己如廁。

◎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器質性癡呆」,在意識清醒的情形下,有「認知障礙」失去思考、理解、推理判斷及記憶能力,須他人看護照顧者。

(長期看護理賠要件一)生理障礙

(長期看護理賠要件二)器質性癡呆

1.無法自行在床邊步行

1.時間的分辨障礙

2.無法自己攝取食物

2.場所的分辨障礙

3.無法自己穿脫衣服

3.人物的分辨障礙

4.無法自己沐浴

 

5.無法自己如廁

 

6.無法自己走動

 

註:業界大多為六項符合三項以上

註:業界大多為三項符合二項以上

 

二.免責期:有60~90天的免責期,早期保單條款免責期還有高達180天的。以下為某保險公司關於免責期的定義:

本契約所稱「免責期間」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算,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達九十日之期間。

(白話文:就是符合長期看護狀態後+90天,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

三.給付項目多有一次金(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以及爾後每一年給付的分期金(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四.重點來了,一旦發生【長期看護狀態】,經過免責期後要請領分期金也有限制,以下為某保險公司關於分期金的請領方式的限制:

第十五條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給付之暫停

本公司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累計給付「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及「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次數尚未達十六次之給付上限前,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將暫停該期及嗣後「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給付:

一、被保險人「長期照顧狀態」已消滅。

二、受益人未依第二十二條約定檢齊相關申請文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前項第一款之情形,若被保險人嗣後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前條約定之給付條件時,本公司仍依前條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第二十二條    長期照顧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依第十三條申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最近一個月內醫院所開具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的診斷證明書及相關專科醫師開具之巴氏量表(BarthelIndex)或臨床失智評分量表(CDR)或簡易智能測驗(MMSE)或其他專業評量表。(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書或相關診斷評量表。)

三、長期照顧狀態之相關病歷摘要。

四、保險金申請書。

受益人依第十四條申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除第一期保險金得併同前項約定辦理外,並應於嗣後每一給付日的五日前,檢齊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文件覆查。但最近一次領取「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免再檢送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列文件覆查,惟每年應檢送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受益人依第十三條申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或第十四條申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本公司得派員或轉請其他醫院之專科醫師審查被保險人之狀態,並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得另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五.上述保單條款白話文整理:

(一)次年度要請領分期金→要檢附最近一個月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資料

(二)次年度長期照顧狀態已消滅,抱歉就不能理賠了

(三)保險公司得派人員調查....................就是每一年都會派人作生存調查

 

六.克里斯從業14年,只銷售過一張,對象是從事特殊教育的國小老師,購買二年後即解約。克里斯也支持朋友解約,

因為當初市面上沒有所謂的殘扶險商品,當殘扶險商品問世後,保戶朋友幾經討論比較後,最後得到結論如下:

(一)長期照顧險的保險範圍太狹隘:要符合長期照顧狀態大約是殘廢等級表的二級殘左右,克里斯貼出殘廢等級表神經障害

供讀者比較即可得知↓↓↓,簡單的說,要賠到的機會很小

1-1-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高度障,須長期臥床或無法自行翻身,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須他人扶助者。

(二)保費太貴:早期長期照顧保險大多為含身故保險金的商品,故保險費偏高。以同樣保費預算可建構更高的保障

(三)每年還需複檢:不同於殘扶險一旦殘廢等級確定(認殘),保險公司開始給付保險金後,每一周年殘扶險的給付不需要複檢。

而長期照顧險相形之下還必須每年複檢,讓消費者感到不快。

 

Chris  201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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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溯保險、即期保險、待期保險:

(一)追溯保險:即簽約日晚於保險責任開始日的保險契約,如海上保險契約常出現追溯保險

(二)即期保險:簽約日與保險責任開始日相同的保險契約,如傷害險或醫療險(極少醫療險沒有等待期的)

(三)待期保險:簽約日早於保險責任開始日的保險契約,一般醫療險都是待期保險

 

二、超額保險、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

財產保險中的專有名稱

(一)超額保險:

即是保險金額大於保險價額的保險契約,在保險契約中是禁止訂立超額保險的(保險法第72條),立法目的是避免被保險人不當得利、詐領保險金。

保險人亦不能訂立超額保險,違者需遭行政罰45萬~225萬(保險法第169條)

(二)足額保險:

即是保險金額等於保險價額的保險契約,財產保險契約須遵循【損害補償原則】,唯有足額投保,對消費者才是最明智的選擇

(三)不足額保險:

又稱低額保險,即保險金額小於保險價額的保險契約,當發生事故時,保險人僅依照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給付保險金

保險法第77條: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

 

三、複保險:

(一)僅有在財產保險中適用,人身保險不適用,但學者建議可用金錢衡量的實支實付醫療費用保險或傷害型醫療費用保險有其適用

(二)保險法第35條: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三)財產保險如為複保險,需通知訂約之前保險人(保險法第36條)

(四)惡意複保險違反的效果保險契約是無效的(保險法第37條)

 

四、損害保險、定額保險

(一)保險法分為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

(二)事實上將保險分為損害保險與定額保險較為貼切

(三)所謂損害保險:即是可以用金錢具體衡量的保險,用以彌補被保險人具體損失。財產保險皆為損害保險,人身保險中的實支實付醫療與傷害型實支實付醫療因可用金錢具體衡量的,所以亦屬於損害保險。

(四)所謂定額保險:即是不可以用金錢具體衡量的保險,用以弭補被保險人抽象損失的保險。人身保險如人壽保險契約即為定額保險。

 

五、定值保險、不定值保險

(一)見於財產保險契約中

(二)所謂定值保險:

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 (保險法第50條第三項)

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保險法第73條第二項)

(三)所謂不定值保險:

不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而訂之保險契約。(保險法第50條第二項)

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保險法第73條第三項)

 

Chris 201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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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契約的當事人為:要保人與保險人

(一)保險人:

指的就是民眾常見的保險公司,亦包括保險合作社(目前台灣只有漁船保險合作社而已)

保險法第2條: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二)要保人:

保險法第3條: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1.根據保險法,要保人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才能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

2.人身保險中,根據保險法第16條與第16條之一,要保人須符合法典上之關係

3.要保人可以是自然人(個人)也可以是法人

4.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就是繳費之人)

 

二、保險契約的關係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

(一)被保險人:

1.保險法第4條: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2.其實在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才是擁有保險標的之保險利益之人。

3.例如:被保險人擁有汽車/房產,才能與保險人訂立汽車保險契約與火災保險契約。在人壽保險與健康保險契約中,被保險人以自己生命、身體、健康,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4.健康保險中,受益人即為被保險人。有些保戶朋友擔任要保人,以自己小孩為被保險人,當小孩生病請求保險給付,常會質疑為何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金是給被保險人而不是給要保人的?理由即在上述第3點

5.被保險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

 

(二)受益人:

1.保險法第5條: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2.受益人是經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指定而來的,是繼受取得,而非固有權利。

3.受益人可以是一人或數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不限與被保險人有親屬或家屬關係。

4.克里斯曾經為客戶朋友變更身故受益人被保險公司拒絕。因為被保險人指定部分比例身故保險金給其債權人,保險公司以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不具親屬/家屬關係拒絕。但法典上並無規定,且被保險人或要保人只要意思表示通知保險人即可,不須保險公司同意喔(結果:保險公司還是讓客戶變更了)

 

三、保險契約的輔助人:即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

(一)保險代理人:

1.保險法第8條:本法所稱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2.由此可知,保險代理人是保險公司的代理人

3.可分專屬代理人與獨立代理人。專屬代理人只代理一家保險公司商品,而獨立代理人可代理多家保險公司商品。

4.可分財產保險代理人與人身保險代理人。

 

(二)保險經紀人:

1.保險法第9條: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2.由上可知,保險經紀人是被保險人的代理人,為被保險人的利益去與保險公司洽訂保險契約之人

3.保險經紀人可向保險公司收取佣金,亦可向被保險人收取報酬

4.可分財產保險經紀人與人身保險經紀人二種,需經國家考試及格,並經主管機關許可,領有執業證照,投保專業責任保險與保證保險

 

Chris   201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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