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開始,主管機關推動小額終身壽險商品,供一般民眾購買,由於一方面保費約較一般終身壽險便宜2成;另一方面讓高齡(70歲以上)投保民眾可有選擇購買的機會。

根據媒體的報導,為了因應高齡化社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鼓勵保險業開發及銷售符合高齡者需求的保險商品及服務,目前開辦的商品有團體年金保險、實物給付型保險、具外溢效果的健康管理保險,以及小額終身保險等4種商品。

但是在這4款高齡化保險商品中,小額終身壽險開賣腳步是最晚的,卻是目前市場上「接受度最高」的高齡化保險商品。

同一家壽險公司小額終身壽險與一般壽險的比較。製表/李雪雯

至於此商品又有三項限制

(一)前三年身故並非全額理賠

投保後三年內身故或全殘,保險公司是以退還所繳保費X1.025倍作為給付,以防止道德風險。第四年起給付保險金額

(二)只能購買一張,不能重複購買

每一被保險人只能購買一家保險業者的小額終身壽險,最高保額30萬元。

例如H男購買A壽險公司保額10萬元,那H男就不能再向B壽險公司購買保額20萬元的小額終身壽險了(也就是如果要購買,建議一次就購買保額30萬元)

(三)最高投保年齡加繳費年期不得超過被保險人90歲

也就是說被保險人最晚在84歲時需要購買此商品,且僅能選擇六年期繳費的小額終身壽險購買。

 

這商品克里斯也有為母親購買,理由如下:

(一)保費便宜:如上所述,保費約便宜2~3成,而且母親已高齡78歲,壽險公司一般終身壽險已無法購買

(二)作為身後喪葬費用:透過每年的繳費,累積一筆身後基金。

(三)節稅:每人(包含撫養親人)每年有24000元的人身保險費可作為列舉扣除額之列舉項目。

Chris 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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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個人(家庭)的風險缺口有幾種方法,克里斯覺得財務需求法比較貼近不同個體的真正需求:

一、倍數法:

就是一般我們在網路上常見的年齡幾歲的朋友,需要多少保額。是以年收入為基準,比如說年收入50萬,30歲→保額需求為年收入的14倍→得出壽險保額需求為700萬元。

但此方法並無考慮個體的支出狀況、負債、善後基金、未來收入的變動等等。所以呢,看看就好

 

二、生命價值法:

簡單的說就是以個人對家庭的貢獻為基準,再配合某一貼現率而得的數額當作保險金額。

例如:C男35歲,年收入100萬元減掉所得稅減掉保險支出與個人支出剩餘50萬元,預計65歲退休,以6%的折現率計算(30年的6%折現值為13.765),那C男需要有50萬X13.765=688萬的壽險保額

 

三、家庭財務需求法:

(一)總需求:分為現金需求與收入需求二方面

1.現金需求

(1)善後基金:又稱結清成本,是指喪葬費用、信用卡欠款、朋友欠款、信用貸款等

(2)緊急基金:即家庭緊急預備金,通常會建議存留6個月收入作為緊急預備金

(3)房貸基金:就是房貸尚欠銀行的餘額

(4)教育基金:負責扶養到小孩學業完成之前每年所需要的資金

 

2.收入需求

(1)重新調整生活期間收入的需求:如家中經濟支柱死亡,原有生活水準不易馬上調整,通常調整期為1~2年

(2)子女自立前的家庭收入:由於子女尚未成年,需要定期有收入撫養他們,直到其自立為止。

(3)子女自立後配偶的終身收入:子女自立後,配偶到身故前每年所需的生活收入。

 

(二)淨需求

就是將(一)的總需求扣掉目前的商業保險給付、自己投保的員工保險、企業可支付的補償、社會保險給付、所有能變賣的資產,扣掉後的餘額即為淨需求。

當(一)減掉(二)如果為正數,就代表朋友們您有風險缺口,建議再購買壽險以填補缺口

當(一)減掉(二)如果為負數,就代表朋友們您的保障已然足夠

個人(家庭)的保險,建議2~3年即要定期檢視,委請專業的從業人員協助,對自身權益與風險都要兼顧為宜!

Chris 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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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討論這個主題前,克里斯先給朋友提供以下數據:

由上圖可知,2017年國內壽險業者所承攬的保險案件,平均壽險保險金額實在偏低,排名在前段班的壽險業者更扯才到25~50萬保險金額,這點出二個主要原因:

(一)國人風險意識不足:無法確實認知自己的風險缺口或業務員不專業或出於私心,勸誘消費者購買低保額、高保費的保險商品。或國人的傳統心理就是要保費有去有回、重儲蓄之故。

(二)壽險業者教育業務員方向錯誤:著重在儲蓄險的銷售,而不重視消費者的核心需求。其實消費者的核心需求是在於風險管理,先做好風險管理再思考理財規劃才是正確的作法。

 

二、定期壽險:其實是彌補個人(家庭)風險缺口最好的工具

例如C男35歲於台北購買一間房產,價值1500萬,向銀行抵押貸款1200萬元。這時銀行要求C男購買1200萬元的住宅火災保險附加基本地震保險保額共計1200萬。

(一)當火災事故發生時:如果朋友們覺得這樣就是把風險缺口填補了,那抱歉錯了,在火災事故發生時,受益人是擁有抵押權之銀行(在抵押權範圍內)。有沒有想過?發生事故後,家人要住哪??

(二)當發生人身風險事故時:誰來繳房貸??怎麼給親愛的家人一個安身立命的家??那不就GG了.............

(三)如何計算家庭經濟支柱的風險缺口??這部分克里斯會另寫一篇文章關於計算風險缺口的方法。

(四)計算風險缺口後,得到淨需求保險金額假設為600萬元,以35歲男性購買20年期600萬定期壽險,保費28200元

(五)定期壽險要思考是否期滿後可保證續保(可續保性)?可否更約(是否可轉換為終身壽險)?

(六)可作為合夥事業股東(重要人員)保險購買的保險商品

 

三、終身壽險:平準保費所以保費貴,但可做為財產轉移的良好工具

(一)自從政府實施最低稅負制後,保險免稅空間已大幅降低,目前保險給付3330萬內免計入遺產總額,對於有財產轉移的朋友,可運用每年的贈與額度以及免稅的保險給付空間,及早做此規劃。

(二)國稅局抓這個還抓得蠻嚴的,所以運用投資型保險、躉繳型商品,都可能被以【實質課稅原則】追稅,抓到還連補帶罰喔.....

(三)35歲男性購買20年期終身壽險保險金額600萬,保費25萬6200元

(四)可作為合夥事業股東(重要人員)保險購買的保險商品

 

四、由上可知,定期壽險與終身壽險的保費差距實在是蠻的,但運用的思考點是不同的。站在風險管理者的角度,風險管理方法有很多,主要有

(一)風險控制(用來預防損失):迴避、預防抑減、非保險之移轉、分離複製、危險組合

(二)風險理財(用來弭補損失):風險自留、自己保險(企業用)、專屬保險(大型企業用)、自負額、保險移轉等

 

當然朋友們可以風險自留方式來看待自己的風險缺口,自行籌措彌補損失的基金,但慎防緩不濟急阿

 

Chris 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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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生命週期為一個家庭由形成到結束的過程,本文將家庭生命週期的四個階段,分別以築巢期、滿巢期、離巢期及空巢期稱之。

(一)築巢期:

為從結婚到最小的子女出生為止,家庭成員數及支出隨子女出生而成長。若在本期購屋,因累積儲蓄較少,可能需以高額房屋貸款支應。家長通常較為年輕,可承受較高投資風險。

(二)滿巢期:

為最小的子女出生到最大的子女完成學業為止,家庭成員數固定,但教育費用逐漸提高,房貸壓力也仍然存在。家長年齡漸長,要開始控制投資風險。

(三)離巢期:

為從最大的子女完成學業到夫妻均退休時為止,支出隨著家庭成員數減少而降低,儲蓄提高可用以準備退休金。家長已接近退休,應降低投資風險。

(四)空巢期:

為從夫妻均退休時到夫妻最後一人過世為止,需以理財收入、移轉性收入以及變現資產維生。支出型態改變,休閒醫療費用提高,其他費用降低。投資應避免風險,但可將部分資產配置於能對抗通貨膨脹風險的投資標的上,以維持資產之購買力。

家庭生命週期與理財方案

不同家庭生命週期階段,適合的理財方案也有不同,分別就保險安排、資產配置及貸款運用角度進行說明。

在保險安排方面:

築巢期子女年齡幼小但家庭資產較少,做為經濟支柱的家長宜投保足額保障的定期壽險及意外險

滿巢期可用子女教育基金(保險/基金/股票)支應教育金需求

離巢期可用年金保險或儲蓄險累積退休金

空巢期需要醫療保險、長期照顧險或殘扶險,以及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目前為3330萬)的終身壽險,但需注意投保年齡的限制,建議提早安排。

在資產配置方面:

由於築巢期支出較多,空巢期沒有工作收入,兩個期間都需重視流動性,因此貨幣性資產比重應較高。隨著家長年齡上升,風險承擔能力下降,以股票為代表的高風險資產比重會逐漸降低,以債券為代表的收益性資產比重則逐漸增加。

在貸款運用上:

築巢期可用信用卡或小額信貸進行短期收支調度,但需注意利息負擔。滿巢期應持續償還房屋貸款,確保能在離巢期結束前償還完畢,空巢期以無貸款為宜。

 

Chris 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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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汽車保險,舉凡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車體損失險、汽車失竊保險、駕駛人傷害險、乘客險、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保險、律師訴訟費用保險等,林林總總,總讓消費者看得一頭霧水。

克里斯將較重要的險種臚列於下

(一)強責險(賠對方):

被保險汽車都要保的險種,體傷最高20萬元(實支實付),死亡與殘廢最高給付200萬元(殘廢以15等級分)

(二)車體損失險(賠自己):

1.有分甲乙丙式,以甲式保障範圍最為廣大,但保費亦最貴。一般建議新車保到乙式或丙式即可。如真的要買到甲式與乙式,可善用自負額,計算自己可以損失自留的金額,來降低保費

(所謂的自負額有很多類型,車體損失險為扣減式自負額,即是多少金額或比率以下由自己負擔,例如自負額10%,當損失為20萬元,保險公司僅補償18萬元)

2.可附加一些險種,如颱風洪水險,財產保險比較重視被保險人的損害防阻(預防/抑減),車輛是可移動的,如本身有預防觀念,颱風洪水險可以不保。

事故/險種

車體損失險(甲式)

車體損失險(乙 式)

車體損失險丙式

    (車碰車)

碰撞、傾覆

O

O

X

火災

O

O

X

閃電、雷擊

O

O

X

爆炸

O

O

X

拋擲物或墜落物

O

O

X

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

O

X

X

不屬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O

X

X

被保險汽車在保險期間內因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O

O

O

備註

理賠範圍包括被保險汽車救護費用、
合理拖車費用及修復費用。

被保險人包括配偶、其同居家屬、
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雇用
之駕駛人及所屬之使用人。

駕駛人受酒精類或違禁藥物影響駕車
而發生意外事故,屬不保事項,故不
予理賠。

甲式車體險有基本自負額之規定。
乙式車體險可選擇須自負額或
免自負額。

 

 

(三)失竊保險(賠自己):

如果購買的汽車屬中高價位,平常又無車庫停放,建議購買

(三)第三人責任保險(賠對方)

建議必買(因為目前國內求償意識已漸普及),保額建議300萬以上,財損50萬左右,保費也不貴。作為強責險不足部分,提供第二層保障。

(四)超額損失責任保險(賠對方)

建議必買,作為第三層保障,就是當強責險與第三人責任保險賠不夠部分,由超額損失責任保險予以支應(體傷/財損都可給付),保費較第三人責任保險更為便宜,保額1000萬,保費約1200~1500元

(五)律師訴訟費用保險(賠自己):

上面的第三人責任保險與超額損失責任保險,保險公司只針對被保險人之侵權行為責任做補償,也就是民事部分。如果發生事故後無法在進法庭之前和解掉(這邊指的是金額談不攏),保險公司通常會委派法務於民事庭上做攻防,這點還不用投保保險的朋友擔心。可是就刑事責任部分,就不關保險公司的事了。如果要自行委任律師,所費不貲,這時律師訴訟費用保險即可派上用場,保額10萬元,保費才幾百元而已。

(六)道路救援:老車建議參考,注意拖吊公里數、拖吊方式是全載式(就是四個輪子都在車上)還是平面式(二輪在上二輪在平面道路)

 

舉例一:克里斯自己有台老大五,購買強責險+第三人責任險死殘300萬(多人型最多賠3000萬)+財損50萬+超額責任險1000萬+律師訴訟費用保額10萬+道路救援費用保額3萬→保費還不到7000元/年

舉例二:克里斯保戶去年發生車禍,撞到孩童被索賠400餘萬,幸好第三人責任保險保到1000萬保額,雖然官司還在進行中,不過朋友心理負擔不大,民事訴訟由保險公司出馬

請注意,保險是保大不保小,購買保險是要填補我們所無法預期的損失!!

Chris 20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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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家庭)所面臨的風險共有下列幾項

(一)財產風險

1.不動產:

一般消費者購買房屋皆使用銀行貸款方式購屋,銀行因有抵押權便要求消費者購買火災保險;但大多數民眾並不了解購買火災保險的保險金額通常只在抵押權範圍內,且如果發生火災損失,受益人則為銀行,並非消費者本身。另一方面,火災保險為財產保險,亦為損害保險,而住宅火災保險又有所謂【60%共保條款】如果投保的保險金額不足(低於保險價額的60%),保險契約將形成不足額保險,當危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的給付責任是按比例理賠的!也就是說,如果沒購買到足額的保險,有一部分損失是需要消費者自行承擔的。

2.動產:

如汽車、機車。可能面臨的是汽機車的毀損、遭竊

(二)責任風險

1.如不動產發生火災,波及到隔壁住戶財產或第三人受有體傷,此時即構成侵權行為責任。

2.使用汽機車,如發生車禍雖有強制險作為第一層保護(強制險採限額無過失主義),但強責險僅提供受害第三人之體傷、死亡、殘廢保障(體傷最高20萬/死亡殘廢最高200萬),對於第三人的財物損失、超過強制責險20萬額度的體傷以及精神賠償、喪減勞動力等,完全由自己承擔,如未加保第三人責任險甚至超額責任險作第二層、第三層保護,有可能一件事故而讓整個人生都黯淡無光了。

(三)人身風險

人類必經歷生、老、病、死、殘等階段,小至意外受傷、大至重病、疾病或意外殘廢造成收入減少、費用增加,有曾想過???

☆當我們正值人生精華階段,發生殘廢甚至死亡事故,留給家人的是多大的負擔?

☆當我們現在還在奉行及時行樂,但現實台灣2018年已步入高齡社會(老年人口占整體人口14%),到2025年台灣將踏入超高齡社會(老年人口占整體人口20%),現在的你還不及早做未來的退休理財規劃準備,未來的下流老人是否??

 

克里斯從事保險業14個年頭,發覺越有經濟壓力的人,越沒有風險意識,但這些朋友他們的風險承受度卻是越低的那群,一件事故的發生,可能這輩子都難以翻身了……….

Chris  20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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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更正一下,下方新聞報導寫【身障】壽險是不對的寫法(身障者購買保險不應該被保險公司歧視的!),保險法第107條第三及第四項: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而所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實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目前為123萬,一半就是61.5萬,如果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為被保險人,又受監護宣告者,人壽保險保額最高為61.5萬,其餘死亡給付部分是無效的。目前擬修法的方向為【未受監護宣告者】不受保險法第107條第三項與第四項的限制,但學者質疑此修法恐引發道德風險.........也就是.........我們可以預知未來保險法第107條還會一改再改...............

Chris 201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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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106年時接到客戶案件,事情經過如下:

客戶J女早上上班途中,機車行駛於自己路權之道路,遭酒測值達0.43/且逆向行駛之W女,二人相撞。

之後W女委託黃牛出面請求50逾萬元,並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經檢察官訓斥W女不得再委託黃牛參與後,我方J女獲不起訴處分。克里斯居中協調請W女賠償八萬元(薪資損失+修車費用)和解,

雙方各自撤銷告訴,並獲W女口頭答應。

不料W女於交付和解金當天突然反悔,並且黃牛又叫W女提出再議。克里斯在審視對方請求賠償文件中發現W女的工作證明

是偽造的(想也知道早上9點多還在喝酒,有在工作誰相信阿??)

這邊提醒朋友:發生問題請找專業從業人員,別再找這類人了啦,有錢他們抽很大,有事(刑事/民事責任)你就自己扛!!

Chris 201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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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4月9日起之新保險契約,如果保險契約因為停效申請恢復效力後,保單條款內不得有所謂【復效等待期】。

問題是:以往的舊的保險契約中,如果保單條款還有恢復效力之後還有等待期的商品,對於保戶是否公平??

因為恢復效力的保險契約,是原契約的延續,而非新契約的締結。

而保險契約設有等待期的用意,即在於防止危險逆選擇以及有些病症有潛伏期之故,

如果有朋友有這個問題被保險公司拒賠,而賠償請求權還未罹二年的消滅時效者,請盡速爭取自身權益!

Chris 201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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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法第九條: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這邊所稱的保險經紀人,是指經國家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經紀人考試】合格,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並領有執業證照,以個人執業、或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經紀業務、經保險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保險經紀人。

  保險經紀人的角色,就是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提供適當保險商品建議,並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及提供相關服務,所以保險經紀人實為被保險人的【代理人】,亦為保險契約中的輔助人。

保險經紀人又分財產保險經紀人以及人身保險經紀人(嗯→雙證很難考)

   保險法第8之一條:本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所以,保險業務員不管是在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保險的業務員,都是業務員,並無法代表被保險人的…

  克里斯不才,今年才去應考財產保險經紀人及人身保險經紀人,107年7月31日放榜。所以,克里斯目前就只是個保險業務員,希望可以如願考取證照,為舊有以及將來的新客戶提供更完善的建議。 

 

                                                                                                                                  Chris 201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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