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里斯短評:

一、建議各位讀者先看完影音

二、意外險為列舉式保險,舉證責任在於要保人,而非保險公司。就如同防癌險一樣為列舉式保險,舉證責任在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三、意外險有其要件;即非由疾病引起的外力突發事故。易言之,即為外來性、突發性、不可預見性。此爭議案雖有突發性以及不可預見性,但欠缺外來性

四、既然舉證責任在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但影片中敘述家屬以死者二年內皆無就診紀錄作為傷害險需要理賠的原因,而法院亦同意此看法;但克里斯覺得這有容疑之處!!

Chris 201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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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短評:

一、該公司有銷售糖尿病患者、高血壓患者、肝病患者的醫療險保單,現在又推出罹癌患者可購買的醫療險

二、每一家保險公司的策略不同,該公司是以既有的商品來引起新目標市場的需求

三、因為此商品有濃厚的危險逆選擇,故保險費會稍高於一般的健康體,不過至少不會被其他壽險公司拒絕承保或除外/加費的

Chris 2018.06.20

 

 

台灣人壽推出業界首張第一年即可享有醫療理賠的弱體保單「台灣人壽與愛同行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專門針對特定癌症患者所設計,補足未來醫療缺口所需,更領先同業,第31天起即享有住院醫療保障。

根據台灣2015年癌症登記資料庫顯示,癌症患者若早期發現進行治療,早期癌症五年存活率可高達八成以上,隨著醫療技術進步,癌症不再是不治之症,然而比一般人更需要醫療的癌症病友卻苦無保險可保,醫療保障出現缺口。

隨著癌症手術、放化療、標靶治療等醫療技術不斷進步,對於癌症更能精準治療,病友無論是處於治療中或已康復,仍會遇到跟一般人一樣因疾病或意外接受門診、住院及手術治療等的風險,但目前大多壽險業者對於有疾病的客戶多是婉謝或採除外、加費等方式承保醫療險,而罹癌民眾成功投保醫療險的機率又更低,對於這些醫療需求更高於一般人的族群,台灣人壽推出罹癌後專屬保單,針對罹患條款約定所列13項特定癌症且想要加強醫療保障的患者,提供補足保障缺口的選擇。

台灣人壽致力創新商品,針對糖尿病患者推出「糖糖人生」及全球第一張保障B肝患者的「高肝人生」,加上這張為罹患13項特定癌症患者設計的「與愛同行」皆同屬弱體保單。「與愛同行」特點是繳費20年期投保年齡最高可達60歲,保障年期至100歲保單周年日。

自契約生效後第31天起提供「住院日額保險金」、「特別病房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及「安寧病房保險金」6大給付項目,醫療總額高達單位日額的2,000倍,滿足保戶醫療前、中、後期之醫療需求。此外,亦有「身故保險金」的設計提供全方位的保障範圍,並符合主管機關提高民眾保險保障之良善立意。

以30歲罹癌女性投保繳費20年期之「台灣人壽與愛同行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單位日額1,000元,年繳保費為18,820元,首、續期保險費皆以自動轉帳,再享1%保費折扣,折扣後年繳保險費為18,632元;除享有終身壽險保障外,自契約生效後第31天起即享有住院醫療及手術醫療全方位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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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

強制險提供如何的保障?

保障內容:
  • 傷害醫療給付:每人最高20萬元。 ( 須附收據正本,健保就診部分是無法申請本項理賠)
  • 殘廢給付:每人最高200萬元(15級200項)
  • 死亡給付:每人定額給付200萬
  • 每一事故理賠無上限
保障範圍:
  • 所有交通事故受害人( 包括乘客及車外第三人),但一輛車 事故所致駕駛人之傷害醫療、殘廢或死亡是不在承保範圍。
  • 受害人可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跳過加害人,不必先與加害人和解即可直接申請理賠

    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時,應準備那些資料?

    車主資料:

    包括 車主姓名、住所、聯絡電話、車主出生年月日 、性別、駕照(身份證)號碼。

    車籍資料:

    包括原始發照年月、出廠年份、車輛廠牌型式、汽車種類及使用性質、排氣量(c.c.數)、牌照號碼及引擎 / 車身號碼、承載人數( 客車)或總噸數(貨車)。

    以上這些資料可由行照及駕照中取得

    未投保汽(機)車強制責任保險中,會遭受如何之處罰?

    大致可分作下列三種情況:

    有違反道路交通規則之車輛

    處罰情形:
    未投保被路檢查獲汽車,開立罰單$3,000元。
    未投保被路檢查獲機車,開立罰單$1,500元。

    有肇事或交通事故經報警處理之車輛

    處罰情形:
    有違反道路交通規則之車輛,除開立處罰所違反項目之罰單外,如未投保,若為汽車再開立一張未投保罰單$3,000元,若為機車則再開立一張未投保罰單$1,500元。

    有肇事或交通事故經報警處理之車輛

    處罰情形:
    有肇事或交通事故經報警處理之車輛,經肇事鑑定委員會鑑定後,除對肇事及需負肇責之車輛開立罰單外,如未投保,則再開立一張未投保罰單$6,000元。

    汽(機)車強制責任保險中,何謂「一輛車事故」?一輛車事故發生時,何者無法申請理賠?

    所謂「一輛車事故」,指單獨一輛車造成交通事故引起之人員傷亡,如單獨自行翻車、 撞樹、撞壁、與火車、飛機、輪船等相撞,或與沒有車籍資料(監理所、國防部無發牌照)的車相撞均屬一輛車事故。

    發生一輛車事故時,依汽、(機)車強制責任保險法現行規定,駕駛人無法申請理賠,但乘客及第三人仍舊可以申請理賠。為使駕駛人獲得完全的保障,保戶可選擇加保本公司之機車強制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則駕駛人也可申請理賠。

     

    特補基金補償事由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例如肇事逃逸)

    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例如失竊車肇事)

    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例如農用車、拼裝車肇事)

    特補基金的代位求償

    一、代位求償對象:損害賠償義務人

    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基於社會公平正義及賠償義務人須負最終賠償責任之理由,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

    二、其他求償對象

     

    向請求權人求償

    1. 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2. 補償後發現受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受害人之體傷或死亡非因汽車交通事故所致。
      2. 受害人之體傷或死亡,因受害人之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如酒醉駕車)所致。
      3. 受害人係屬單一汽車交通事故之駕駛人。
      4. 其他得向受害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個案。

    向保險公司求償

    特別補償基金為補償後,事故汽車經查明係已投保本保險之被保險汽車者,得向其保險公司請求返還

    Chris  201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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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僱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

眾多法院判決認為,團體傷害險僅僅為員工福利,不得抵充僱主責任。因此財產保險業者,推出「僱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對於員工因意外事故造成體傷、殘廢或身故,提供更完善的防護;且為明確界定僱主之責任,特將保障期間拆分為執行職務期間及非執行職務期間,員工於執行職務期間所生之意外事故,僱主方有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可能,故針對此一期間轉嫁經營風險,另為兼顧員工福利,於非執行職務期間提供死亡撫卹之保障。

新種險

二、此商品特色

僱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以僱主為被保險人,能抵充並移轉僱主之各項責任,包括法定賠償責任(勞基法責任、民事賠償責任)、法定補償責任及道義補償,再者,補償內容多元且全面,員工於執行職務期間發生死亡、殘廢、重大燒燙傷、住院、加護病房及醫療費用,屬於承保範圍內之意外事故,本商品依保障內容不同分別採定額給付或實支實付之方式.可迅速解決可能之紛爭,保險公司亦會協助僱主進行抗辯、和解、訴訟,並將保險金直接給付予僱主,抵充僱主依法應負之各種賠償責任;而非執行職務期間亦提供員工死亡撫卹之保障,全方位保障僱主的經營風險。

三、保障範圍

以勞動基準法規範下之雇主為承保對象,亦即「雇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均得為本保險之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依勞僱雙方之補償約定,被保險人應負補償責任,而受補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補償之責。

前項所稱意外事故,指非因疾病所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說明

(一)企業經營風險契約責任

1.根據勞基法第59條規定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

2.由上可知,勞基法的規定是企業法定義務,這還未計算道義上的義務。一般企業都誤以為公司團體保險即可抵充勞基法第59條的補償責任,其實那是錯誤的。因為團體保險的被保險人為員工,員工的傷害/殘廢的受益人為員工本人,如員工於執行業務期間死亡,其受益人為被保險人(員工)的法定繼承人,這些都是員工福利,而非【企業的補償】。而雇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為雇主,當發生員工傷殘或死亡事故時且受員工損害賠償之請求時,則【保險事故要件】產生,即由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

(二)企業經營風險對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責任

什麼是「雇主侵權責任」?

雇主侵權責任規範於民法第188條,當員工(受僱人)因職務上的行為,侵害到他人權利,僱用人與行為人(員工)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在選任及監督上,已盡相當注意,雇主則可免責。而構成民法第188條,共有4個要件,以下細細為讀者解析。

1.雇主及員工須具備僱傭關係。除了契約約定的僱傭關係外,我國判例亦肯認,只要客觀上,受他人監督、被他人使用而服勞務的人,都屬於本條之受僱人。例如:拜託朋友幫忙送貨,若在送貨途中,不小心發生事故撞傷別人,即便是友情贊助、義務幫忙,未得到任何酬謝,仍屬於本條之受僱人喔!

2.受僱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指的是受僱人須符合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要件或其他特別侵權行為要件,如民法第195條精神慰撫金的請求要件。必須是受僱人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僱主才須就該侵權行為連帶負責喔!而侵權行為侵害的是什麼權利呢?規範在民法裡面,指的當然是「私權」,而私權包括人格權、身分權、物權及智慧財產權等。

3.受僱人須於執行職務時侵害他人,所謂的執行職務,在現今的司法實務有兩種說法,一是依受僱者的行為外觀去判斷的客觀說,二則是依通常合理情況判斷的內在關聯說。後者的意思是指,依照常理的判斷,執行此項工作,會有哪需相關聯的行為。舉例來說,若上班需要來回於不同的工作場所的路途,算不算執行職務呢?若在此途中發生車禍,依內在關聯說,因此車禍而產生的損害賠償,僱主就須負連帶責任喔。

4.若符合上述的要件,雇主就需要為員工職務上的侵權行為,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除非雇主可以證明,自己在選任受僱人時或監督受僱人時具若已經盡了應盡的注意義務,才可免除此連帶責任,否則依我國法的規定,法律是直接推定僱主在選任監督上是有過失的喔。

5.由上可知,如果員工對外造成第三人的體傷或財物損失,依據民法雇主是需負連帶責任的,這時雇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的保險事故亦產生,由保險公司就民事責任予以補償

五、責任保險在保險法相關規定

★保險法第91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此項所稱之抗辯屬於民事抗辯,訴訟上或訴訟外的費用由保險公司負擔

★保險法第92條規定:保險契約係為被保險人所營事業之損失賠償責任而訂立者,被保險人之代理人、管理人或監督人所負之損失賠償責任,亦享受保險之利益,其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之利益而訂立。

員工即為雇主的代理人(使用人),所以員工造成的侵權行為責任,亦受保險契約保障!

★保險人的參與權:保險法第93條規定,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如果雇主要與受害之第三人和解,需經保險公司參與喔(否則保險公司不受契約拘束,但不因此而免責!)

Chris 201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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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責任保險的定義:

(一)保險法第90條規定: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由此可知,責任保險是當被保險人與第三人發生危險事故,造成對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責任或契約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由保險公司負賠償責任。所謂的【責任】有分【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保險公司負擔的部分是屬於【民事責任】。

二、責任風險的種類

(一)在個人(家庭)方面:

舉凡不動產火災波及鄰居房屋的責任、行駛汽機車發生事故的責任、逛街時自己或小孩不慎弄壞店內物品的責任等等

(二)在企業方面:

1.對內的責任:如員工因執行業務受傷的勞災責任、員工執行業務造成第三人體傷或財物損失的侵權責任

2.對外的責任:例如餐廳顧客或舉辦活動人員受傷的責任(公共意外責任)、商品設計不良的產品責任、企業排放汙染物的公害責任,

醫療院所醫療疏失的責任、學校、幼稚園造成孩童受傷的責任等等

(三)專業及技術人員的責任:

如律師、醫師、會計師、保險經紀人、保母等等,因自己的疏失造成客戶受有損失的責任。

 

三、責任保險的重要性

有的消費者對於自己財產是會去做保險規劃來轉移風險的,但對於責任卻是輕忽的。這是因為自己的財產自己能夠估計(例如汽車價值200萬元)所以去投保汽車損失險一樣;

相反的,責任的風險無法估計價額,加上消費者對於風險的認知不足,所以經常忽略掉責任風險這個區塊,但這部分卻是影響個人、企業最重要的危險事故。

這邊克里斯來舉例:

(一)還記得媽媽嘴咖啡嗎?為何員工殺人,老闆也要負連帶責任判賠368萬元?

(二)彰化火鍋店爆炸

(三)撞上超跑,賣腎也賠不起!!

 

由上面的新聞連結,發生的事故牽扯到的就是侵權行為責任。以媽媽嘴咖啡的老闆來說,因員工殺人,結果他需要負連帶責任;

火鍋店老闆不僅要面臨自己餐廳的財產損失、還要面對員工、顧客的體傷以及財物損失、如人員受有喪減勞動力的損傷時火鍋店的老闆的責任風險更大!

開車騎機車如果八字比較輕,而現在台灣幾百萬的車子滿街跑,或小孩突然衝出來,那怎麼辦??這些全是責任!!!

四、其實很簡單,只要我們可以認知責任風險的重要性,投保相關的責任保險即可,這還比讀者買儲蓄型保險或投資基金.股票更為重要喔

(一)企業方面:固然財產須購買相關財產保險來移轉風險,對於員工的勞災責任、員工對外的侵權責任可以購買雇主責任保險、餐廳可以購買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火災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等

(二)個人方面:可以購買個人責任保險、強烈建議擁有汽機車者也要購買第三人責任保險甚至超額損失險

(三)專業人士:醫師、律師乃至於醫護人員、保母等可購買專業人員責任保險,讓自己能夠專心賺錢!!

 

Chris 201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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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短評:

一、前陣子發生的咖啡人壽投資型保單爭議事件,記得10年前連結巴克萊銀行的投資型商品,客戶跑來問克里斯,個人建議不要買,因為保單條款有陷阱。他好運躲過了!

二、今年又一個客戶朋友跑來問投資型保單,銀行理專宣稱月配息6%的XX人壽投資型保單(美元),他投了200萬台幣進去,克里斯跟他說,本金不保證,要他在契約撤銷期內解約。客戶回我說:「可是我收了理專禮盒了,解約會覺得抱歉」。克里斯覺得客戶已經變為佛系客戶了!平時去拜拜時,克里斯會幫他祈福的,希望他不是下一個受害者。

三、前幾年銀行熱銷的人民幣TRF,這幾年也陸續爆發不當銷售爭議,消費者圖的是利息,銀行圖的是消費者的本金阿!

四、克里斯新聞報導的商品可以銷售,但人要:【有所為,有所不為】,有疑慮的保險商品,克里斯不推薦的!!

Chris 201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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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這一年中都在上保險課程讀書,想不到今年六月後開始打開電腦開始於部落格寫文章,發現去年起某壽險公司推出【自負額型】的實支實付醫療險。所謂的自負額條款,通常皆使用於財產保險契約中,克里斯第一次看到壽險公司結合自負額概念與健康保險的保險商品。

一、自負額之意義

自負額條款又稱「損失自負額條款」,簡稱為「自負額」(日本稱為「自付額」),係指在保險契約中載明,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依約定特定金額或百分比之損失金額,自行先行負擔之,其餘損失金額在保險金額額度內,再由保險人賠償之。對於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損失金「額」,即稱為「自負額」。

理論上,在保險契約設定自負額,實是經濟單位兼採危險管理方法中之「危險轉嫁」與「危險自留」之兩種方法混合使用,由於自負額在危險管理理論上,有其顯著功能,其對整體社會資源維護有其卓越貢獻。職是之故,自負額已成為今日危險管理方法與保險經營上不可或缺之重要一環。

至於自負額條款之主要功用,茲分就保險人及被保險人兩方面扼要列示如下:

(一)對保險人而言

1、排除經常性之小額賠案,節省理賠人力與費用。

2、減少保險賠款支出,擴大巨災保障範圍。

3、免除小額賠案時間耗費,加速賠款支付速度。

4、提高再保自留限額,妥善釐訂再保計畫。

5、防止道德危險發生,排除不可保危險。

(二)對被保險人而言

1、鼓勵採行損失預防措施,降低損失頻率與幅度。

2、節省保險成本負擔,有助於財務預算控制。

3、改善損失經驗,提升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和諧關係。

4、有效輔助被保險人危險管理之自己保險計畫。

5、加強被保險人之安全意識建立。

二、自負額的種類:

可分扣減式自負額、起賠式自負額、隱藏式自負額、比例分擔式自負額、累積限制式自負額等多達十餘種自負額條款

三、觀看此【自負額實支實付】醫療險的條款

(一)以下為該商品保障與其自負額相關附表

附表一:各項保險金限額表

單位:新臺幣(元)

項目

A型

B型

C型

D型

E型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

3,000

3,000

3,000

3,000

3,000

醫院各項雜費及手術費

保險金限額

200,000

200,000

200,000

200,000

200,000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

40,000

65,000

90,000

115,000

30,000

 

附表二:各項保險金自負額表

單位:新臺幣(元)

項目

A型

B型

C型

D型

E型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自負額

500

1,000

1,500

2,000

1,000

醫院各項雜費及手術費

保險自負額

25,000

50,000

75,000

100,000

100,000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自負額

25,000

50,000

75,000

100,000

15,000


(二)由附表觀之,以D型為例:

1.病房費用限額為3000元,其自負額為2000元,也就是

(1)狀況1:當消費者升等病房後自費2000元內(雙人房水準),由消費者自己負擔

(2)狀況2:當消費者升等病房後自費3000元,由消費者自己負擔2000元,保險公司支付1000元。

(3)狀況3:當消費者升等病房後自費4000元(單人房水準),由消費者自己負擔3000元,保險公司支付1000元。

2.住院手術及住院雜費部分,該商品式將住院雜費與手術限額合併為一金額(20萬),看似不錯但其自負額設定為10萬元...

也就是消費者損失10萬元內(手術+住院雜費)自己負擔.......

3.門診手術限額部分:限額11萬5000元,但自負額10萬,意思就是門診手術花費在10萬元內,消費者自己負擔

四、克里斯觀點

(一)自負額的意義是誘導消費者(被保險人)進行損害預防與抑減,也免於保險公司小額理賠的費用增加,但此商品設有高門檻的自負額以及天花板(限額)的結果,等於大部分的損失都由被保險人自型買單了,那是否已喪失保險保障被保險人的基本目的?

(二)財產保險設定的自負額通常為10~30%,而該商品以D型來說病房費用的自負額居然高達67%以上。而A型自負額最少,但保費最貴(60歲以上保費已高達9450元了)

(三)全民健保為消費者住院時的第一層保護,市售的實支實付醫療險是擔任消費者醫療保障的第二層保護角色,而此項【創新商品】,無疑是將第二層保護角色變為由消費者負擔,而保險公司退居為第三層保護角色,那.........幹嘛買保險作為風險移轉工具???

Chris  201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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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最要台灣人的命!衛生福利部今(15)天公布最新106年國人十大死因排行榜,癌症(惡性腫瘤)依舊最要命,連續第36年高居國人死因第一位,106年癌症死亡人數為4萬8037人,再創新高,占所有死亡人數28%,其中又以肺癌奪命最為凶狠。 死亡時鐘近2年持平,平均每3分3秒有1人死亡。

最新國人十大死因排行榜依序為:惡性腫瘤(癌症)、心臟疾病、肺炎、腦血管疾病、糖尿病、事故傷害、慢性下呼吸道疾病、高血壓性疾病以及腎炎、腎病症候群及腎病變、慢性肝病及肝硬化。順位皆與前一年相同。

一、早期(民國90年以前)的防癌險著重在初次罹癌以及身故保險金,對於罹癌治療過程的住院、門診、化療、放射線治療等較不注重。

二、到民國95年左右,理賠無上險的終身防癌險熱賣,停售後的防癌險,皆為限額型的防癌險。

三、防癌險因保險公司損失率居高不下且罹癌年齡不斷下修,故保險費居高不下。

四、目前業界銷售的防癌險的分類:

(一)一次給付型防癌險

一經罹癌:則給付保險金額某一比例(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或全部保險金額(侵襲性癌症保險金),但須注意投保年度不同

則給付比例也會有所不同。

■特色:一次性給付保險金額

分定期型以及終身型

(二)著重罹癌治療過程的防癌險

此類商品著重在罹癌過程,舉凡因癌症住院、門診、化學治療、放射線治療、義肢義齒給付、義乳重建手術、骨髓移植手術等都在承保範圍內

■分定期型、終身型以及終身繳費型

選擇此類商品建議要選擇併發症亦有理賠的防癌險

(三)一次性給付防癌險之替代方案

可選擇重大疾病或重大傷病險(此類商品屬列舉式保險)

亦可選擇重大傷病範圍為「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請點我),此類商品是依據全民健保公告的重大傷病定義,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告之項目為準。只要取得重大傷病卡,保險公司則給付保險金額,範圍包含癌症等多項重大傷病,範圍最廣也最明確。

Chris 2018.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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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而言,保險公司把實支實付醫療險之醫療費用分成 3 大類型:病房費、手術費與雜費(除了前 2 項以外的其他費用,如:掛號費、藥費等等)。隨著健保新制的實施(DRGs)與醫療技術日漸進步,門診手術增加,住院手術減少,住院天數變短,自費額度增高,導致雜費支出往往會比病房費與手術費高出許多。因此實支實付醫療險絕對是讀者必須建構的核心健康保險。

 

二、實支實付醫療險的角色

(一)全民健保為強制保險,屬於民眾住院時的第一層保障。而實支實付醫療險主要是補償民眾住院時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因此實支實付醫療險屬於第二層保障,另外有許多保險同業倡導所謂【雙實支實付】,故第二家以外的實支實付醫療險,可謂第三層保障。

 

(二)實支實付醫療險在保險契約性質上屬於損害保險,是可以用金錢予以衡量的,是為補償被保險人的具體金錢損失。與人壽保險契約、健康保險契約等性質不同(此類商品屬於定額保險,是為補償被險人抽象損失)。因為實支實付醫療險屬於損害保險,故須遵守保險基本原則之一的【損害補償原則】,禁止被保險人因一次事故得到雙重補償(也就是所謂【雙實支實付】),所以曾經在2015年時金管會規劃取消實支實付健康險取消副本理賠的寬容措施,但未實施!!過去的新聞報導(請點我)。未來動向為何,克里斯無從置喙,雖然雙實支實付可能造成被保險人不當得利,但因為單一家實支實付醫療險已不足以保障消費者,雙實支實付的規劃確實有其必要性。

 

(三)如果消費者不以健保身分就診,實支實付醫療險如何理賠呢??

如上所述,實支實付醫療險主要是補償民眾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外的費用,如不以健保身分就診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金額時,保險公司將以某一比例給付保險金額(目前不得低於65%,業界實支實付醫療險目前以85%給付為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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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支實付醫療險如何選擇?以下為細部分析

(一)病房費用限額方面:

1.如果入住健保房,當然不會產生自費費用,但同一病房內有路人甲、路人乙加上他們的家人,醫療品質??

如果要提升住院醫療品質,勢必須自費入住雙人房以上的病房。另外教學醫院的病床難等,透過病房升等也可解決此方面問題。

但所費不貲!2018年台灣各大醫院病房費用表(請點我),可知升等雙人房需自費1200~2500元/天,升等單人房需自費2500~4000元/天。

 

2.那實支實付醫療險的病房費用可給付項目為何?

本條所稱病房費用係指下列各款費用:

一、病房費。二、膳食費。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四、醫師診察費。

 

3.別忽略掉加護病房費用以及燒燙傷病房費用!!!有的保險公司商品將加護病房及燒燙傷病房僅列為一般病房費用,

有些保險公司是提高病房費用限額來作支應(如1.5倍或2倍病房費用限額這樣)。

 

4.有無出院保險金限額:極少數保險公司有此項給付項目,此項目可擴大病房費用的限額(等於與病房費用限額加總)。

 

(二)手術費用限額方面:

1.門診手術是否有理賠或限制:

診斷關聯群DRGs支付制度自103年全面採用,造成住院手術門診化,所以實支實付醫療險能否於門診手術方面也可理賠就是個重點了,早期有多家保險公司實支實付醫療險對於手術項目僅規定住院手術才能理賠,對於門診手術並未載明可否理賠,故經常造成理賠上的爭議。經查目前壽險公司銷售的實支實付醫療險保證條款大多已修正,並已將門診手術可申請理賠保險金列明於保單條款中了。不過就門診手術中,有多家保險公司的商品還是對於次數以及理賠金額有其限制。

 

2.手術項目的基準:

這需要查明保單條款:

F公司:

對於手術的定義如下

「手術」:係指符合保險事故當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布適用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列舉之手術,不包括該支付標準其他部、章或節內所列舉者。

C公司:

【手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或門診手術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含住院前七天及出院後十五天內的門診)或門診手術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手術費核付,但以不超過本附約“各項保險金給付限額表”上所載其投保計劃之「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外科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

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外科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由上可知,F公司對於手術的定義限縮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列舉的手術。

這會發生一些狀況:比如目前全民健保還會將某一手術列入(2-2-7)支付,則F公司對於某一手術即不予理賠,如達文西手術。目前並未在全民健保手術支付標準內(請點選查詢→鍵入達文西)

但C公司還是可以透過協議作理賠(因為保單條款內有寫若不在附表所在項目內時,可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3.單一個別手術的%數高不高?

(1)G公司對於子宮完全切除術提供的手術限額為56%(以計畫四,手術限額為70000,40歲女性,保費3135元為例),即自費39200元內實支實付,超過即以39200元補償

(2)F公司對於子宮完全切除術提供的手術限額為105%(以計畫一,手術限額為50000,40歲女性,保費2950元為例),即自費52500元內實支實付,超過即以52500元補償

(3)F公司另一商品對於子宮完全切除術提供的手術限額採單一總限額(以計畫一,手術限額為單一總限額15萬,40歲女性,保費4798元為例),即自費15萬元內實支實付

單一手術作為比較將失之客觀,還是要將整個商品作整體比較才是

 

(三)住院費用(雜費)限額項目方面:

1.保單條款是使用列舉式保單條款還是綜合式(概括式)保單條款?

所謂列舉式保單條款為在條款內【正面表列】出理賠的項目,而綜合式(概括式)保單條款則將除外不保項目予以列出,其餘皆可理賠。以實支實付醫療險來說,例如條款內載明: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此即已將住院各項費用囊括了綜合式保單條款對於消費者是較有利的。

2.住院費用(雜費)是否有因長期住院(住院30天以上)限額提高機制:

如果某一實支實付醫療商品僅提供單一限額的住院費用(雜費)限額,有可能發生因為長期住院造成額度用罄,超過部分則只能由消費者自行買單了。所以選擇因長期住院而雜項費用限額可彈性提高限額的商品對消費者較有利,茲以保單條款作比較:

(1)C公司:

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金額以其投保計劃之「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2)F公司: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被保險人住院期間所實際支付的下列費用,以本附約約定的「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為最高限額。

(部份內文省略)

住院三十一至六十天者,其「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每次限額增為附表(每一計劃給付項目與金額)所列金額之二倍。

住院六十一至九十天者,其「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每次限額增為附表(每一計劃給付項目與金額)所列金額之三倍。

住院九十一至一八0天者,其「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每次限額增為附表(每一計劃給付項目與金額)所列金額之四倍。

住院天數一八一天以上者,其「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每次限額增為附表(每一計劃給付項目與金額)所列金額之五倍。

 

四、規劃【雙實支實付】的方法

(一)如已有A壽險公司實支實付醫療,讀者可購買B壽險公司(收據副本可理賠)的實支實付醫療險作加強。相對地,如果已有A壽險公司的實支實付醫療商品,讀者將該商品保額提高的效果並不會比購買B公司實支實付險來得好,以下用簡單數學作說明:

■損失1萬元,A公司補償1萬元:假設於A公司提高保額→還是補償1萬元

□損失1萬元,分別購買A公司與B公司商品:則A公司補償1萬元,B公司補償1萬元(共計補償2萬元)→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補償(至於其道德危險已如前述)

 

(二)如目前都沒有實支實付醫療險者,因目前保險業有通報機制,故無法同一天受理二家實支實付醫療險

(需要收據正本理賠的公司會拒絕承保)。所以要先向採行收據正本的保險公司投保,過幾天再向採行收據副本的保險公司進行投保。

 

(三)選擇病房費用限額高、手術限額高(門診手術無次數及金額限制者)、住院醫療費用(雜費)限額高的醫療保險商品進行購買。

 

Chris 2018.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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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適合的殘扶險有幾項重點,說明如下:

 

一、該選擇定期型或者是終身型商品?

(一)定期型殘扶險:

1.目前都是以附約型態為主,極少數的壽險公司有銷售。因為是附約,故需加購壽險主約

2.定期型商品採自然費率,年紀尚輕時保費相當便宜,但如果保險年齡到達55~60歲時,保費急遽上升。

例如:★35歲男性保額3萬元→附約年繳保費1623元。但★60歲男性保額3萬元→附約年繳保費14589元

3.最高可保證續保至75歲

(二)終身型商品:

1.目前有主約出單亦有附約型態的終身型商品,建議盡量以主約出單的終身型商品為主,節省保費支出。

2.保險費採平準保費,保費支出預算當然較定期型高出許多。建議盡早規畫,以免年齡增加保險費負擔會越重。

 

二、該選擇有身故保險金的殘扶險?還是無身故保險金的殘扶險?

(一)建議先思考自己購買殘扶險的用意為何?以克里斯購買此商品的初衷來說,是要將自己未來可能面臨的意外或疾病而致殘廢的風險(包括發生事故使自己家庭收入減少以及費用增加的風險)移轉給保險公司,克里斯自己另有購買人壽保險作為因應,所以克里斯選擇的是無身故保險金的殘扶險。

(二)有身故保險金的殘扶險保費貴上許多,無身故保險金的殘扶險商品則平易近人。男性保費又較女性為貴。

(三)如果讀者本身並無太多的壽險保障,且預算較為充足,當然可選擇有身故保險金的保險商品。至於殘扶險的身故保險金=所繳總保費加計利息(大致為加計6%),無論契約存續期間內有無請領保險金,皆不倒扣。

 

三、如何選擇優質商品?商品細部分析

(一)是否有保證最低給付OOO月?

以下為三張殘扶險關於保證最低給付的部分條款內文:

1.F公司:第十六條【保險範圍: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的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且於殘廢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殘廢診斷確定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確診時之保險金額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2.C公司:第十三條    殘廢生活補助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首次因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且被保險人於殘廢診斷確定日及之後每屆滿一年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殘廢生活補助保險金」。
3.S公司:第十二條: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一倍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 金」;並於「保證給付期間」內均按月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本契約所稱「保證給付期間」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符合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 程度之一者,自診斷確定日起一百八十個月內之期間;若被保險人於「保證給付期間」內因殘廢等級加重或再次符合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其「保證給付期間」不因此延長且不重新計算。

由上可知F公司保證給付一年、C公司無保證給付、S公司有保證給付期間,當然要選擇有最低保證給付的商品阿!!!

※最低保證給付期間過後如還生存者,繼續請領殘廢生活扶助金※

 

(二)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是否會因為殘廢等級不同而給付的保險金被【打折】?克里斯一樣以保單條款來做說明

1.S公司:第十二條: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一倍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 金」;並於「保證給付期間」內均按月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2.K公司:第十四條【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 者,自殘廢診斷確定日起,每屆殘廢診斷確定相當週月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每月依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按下表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惟給付不超過本附約之滿期日。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第一級

100%

第二級

90%

第三級

80%

第四級

70%

第五級

60%

第六級

50%

 

由上可知,S公司對於1~6級殘的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都是統一給付的。而K公司則須按照比例給付。例如第六級殘廢K公司僅給付1/2的保險金而已。

(三)給付殘廢生活扶助金期間是否可【貼現給付】:

例如購買保額5萬元之殘扶險,在認殘、保險公司開始給付生活扶助金後,在最低保證期間內(業界通常為180個月),被保險人獲得的理賠金額共計180個月X5萬=900萬,如保單條款有【貼現給付】選擇權的話,最高可在一開始期間就申請【貼現給付】先將理賠金拿到,金額約766萬元。此項選擇權都可在保證期間內自由行使,用以解決突發的狀況。

(四)殘廢保險金(一次金):

上面各項所討論的是分期保險金部分,而殘廢保險金屬於一次性給付,此項理賠金額的差異,也是讀者需要考量的重點,商品差異可能多達數十萬元。

(四)豁免保費範圍:

多數商品提供1~6級殘豁免保費,僅極少數殘扶險將豁免保費範圍擴及至1~11級殘

 

四、需要多少保障始能彌補因意外或疾病致成殘廢失能帶來的收入減少及費用增加?

每個人的面對的風險狀況不同,收入、經濟負擔、家庭成員、個人主觀認知等等變數,莫衷一是。克里斯僅能先行提供殘廢後造成家庭費用增加的金額來作建議,建議基本需求設定在3萬元/月,適當規劃為5萬元/月、收入豐厚的專業職業人員如醫師、律師及企業主則要更高,因為還要思考未來收入的減少甚至停頓部分。

Chris 201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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