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保險相關報導與評論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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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短評:

一、保險法將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限縮在保險法第16條規定之對象。

二、保險法第16條(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三、保險法第16條規定目的是在防止道德危險,然而對於有保險利益之人是否就沒有道德危險呢?我們可以從社會新聞得知許多殺害

自己親人而從中詐領保險金之人,很多是要保人以及受益人殺害被保險人以圖保險金!

四、對於家屬或親屬,有學者主張應擴大解釋,這樣才能擴大保險業承保能量

五、被保險人可以保險法第105條、第106條規定,擁有危險同意權!!(即非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且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Chris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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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短評:

一、該公司有銷售糖尿病患者、高血壓患者、肝病患者的醫療險保單,現在又推出罹癌患者可購買的醫療險

二、每一家保險公司的策略不同,該公司是以既有的商品來引起新目標市場的需求

三、因為此商品有濃厚的危險逆選擇,故保險費會稍高於一般的健康體,不過至少不會被其他壽險公司拒絕承保或除外/加費的

Chris 2018.06.20

 

 

台灣人壽推出業界首張第一年即可享有醫療理賠的弱體保單「台灣人壽與愛同行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專門針對特定癌症患者所設計,補足未來醫療缺口所需,更領先同業,第31天起即享有住院醫療保障。

根據台灣2015年癌症登記資料庫顯示,癌症患者若早期發現進行治療,早期癌症五年存活率可高達八成以上,隨著醫療技術進步,癌症不再是不治之症,然而比一般人更需要醫療的癌症病友卻苦無保險可保,醫療保障出現缺口。

隨著癌症手術、放化療、標靶治療等醫療技術不斷進步,對於癌症更能精準治療,病友無論是處於治療中或已康復,仍會遇到跟一般人一樣因疾病或意外接受門診、住院及手術治療等的風險,但目前大多壽險業者對於有疾病的客戶多是婉謝或採除外、加費等方式承保醫療險,而罹癌民眾成功投保醫療險的機率又更低,對於這些醫療需求更高於一般人的族群,台灣人壽推出罹癌後專屬保單,針對罹患條款約定所列13項特定癌症且想要加強醫療保障的患者,提供補足保障缺口的選擇。

台灣人壽致力創新商品,針對糖尿病患者推出「糖糖人生」及全球第一張保障B肝患者的「高肝人生」,加上這張為罹患13項特定癌症患者設計的「與愛同行」皆同屬弱體保單。「與愛同行」特點是繳費20年期投保年齡最高可達60歲,保障年期至100歲保單周年日。

自契約生效後第31天起提供「住院日額保險金」、「特別病房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及「安寧病房保險金」6大給付項目,醫療總額高達單位日額的2,000倍,滿足保戶醫療前、中、後期之醫療需求。此外,亦有「身故保險金」的設計提供全方位的保障範圍,並符合主管機關提高民眾保險保障之良善立意。

以30歲罹癌女性投保繳費20年期之「台灣人壽與愛同行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單位日額1,000元,年繳保費為18,820元,首、續期保險費皆以自動轉帳,再享1%保費折扣,折扣後年繳保險費為18,632元;除享有終身壽險保障外,自契約生效後第31天起即享有住院醫療及手術醫療全方位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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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短評:

一、前陣子發生的咖啡人壽投資型保單爭議事件,記得10年前連結巴克萊銀行的投資型商品,客戶跑來問克里斯,個人建議不要買,因為保單條款有陷阱。他好運躲過了!

二、今年又一個客戶朋友跑來問投資型保單,銀行理專宣稱月配息6%的XX人壽投資型保單(美元),他投了200萬台幣進去,克里斯跟他說,本金不保證,要他在契約撤銷期內解約。客戶回我說:「可是我收了理專禮盒了,解約會覺得抱歉」。克里斯覺得客戶已經變為佛系客戶了!平時去拜拜時,克里斯會幫他祈福的,希望他不是下一個受害者。

三、前幾年銀行熱銷的人民幣TRF,這幾年也陸續爆發不當銷售爭議,消費者圖的是利息,銀行圖的是消費者的本金阿!

四、克里斯新聞報導的商品可以銷售,但人要:【有所為,有所不為】,有疑慮的保險商品,克里斯不推薦的!!

Chris 201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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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6月15日起,因應保險法修正,各有關保險用語將調整如下

原用詞

新用詞

殘廢

失能

死殘

死亡及失能

全殘

完全失能

腦中風後殘障

腦中風後障礙

殘障

機能障礙

殘缺

缺損

殘扶

失能扶助

殘疾

疾病失能

傷殘

傷害失能

失能

喪失工作能力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Chris 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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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短評:子女保險規畫建議步驟

一、先把家中支柱保險建構好,包括家庭經濟支柱以及家計勞務者都要兼顧,切記不要本末倒置

二、子女不建議購買太多人壽保險(死亡保險),因為現行保險法107條規定,以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需未成年人年滿15歲起始生效力。

三、子女醫療保險:以醫療防癌險、殘扶險(失能險)、意外險為主

Chris  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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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短評:

幾年前美元保單剛開始銷售時,保單預定利率高達4%(不是宣告利率喔),當時裹足不前的朋友知道嗎?現在克里斯的保戶朋友已繳費期滿,要不每年複利增值4%、要不就每年領回生存保險金本金4%!!!現行美元保單大多以宣告利率來彌補預定利率偏低的狀況,且美元匯率目前還是在相對低點,建議有需求的朋友們可以參考看看。

Chris 2018.06.14

 

 

 

繼3月升息後,各方預測,美國聯準會可望在下周三(13日)會議中決定,再升息1碼。台灣壽險業拚很大,聯準會6月升息前,台灣美元躉繳利率變動型保單宣告利率就已逼近4%。壽險業者說,躉繳或短年期繳的美元利變型壽險保單「大主顧」不是準退休族就是退休族,提高宣告利率,未來能領到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有望拿更多。

台灣人壽6月起,拉高旗下部分美元利變型保單宣告利率,其中一張美元躉繳利變增額險宣告利率已達3.97%、逼近4%。中壽和富邦人壽也有同類型的美元躉繳利變保單,宣告利率也各自有3.87%、3.83%。目前美元1年期存款利率約1.7%,這幾張「逼近4%」的美元利變型保單,也在網上被網友稱之為「神單」。

壽險業者說,美元躉繳利變保單,適合想做外幣部位配置,手上已有一些資產者一次性投入,準退休族或退休人士可藉這類保單活化資產,打造一筆現金流。新光人壽指出,美元升息,美元利變型保單宣告利率,可望水漲船高,在此優勢下,保單的回饋金給付有望增加,保戶可領回當養老金,或拿回饋金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強化壽險保障。

遠雄人壽也表示,已退休的銀髮族,若想為自己儲存養老基金,就算70歲也可投保美元利變壽險保單,除躉繳險,保費一次性投入之外,也可考慮2年期保單,繳費期間內,就可領生存保險金。而利變型保單的「增值回饋分享金」設計,讓保戶有機會透過宣告利率機制增加保障,即宣告利率越高,與保單預定利率間的差額越大,能累積的保單價值更多。此外,美元保單預定利率遠較新台幣保單高,民眾支付相同的保費,買美元保單可獲得更高保障。

美元升息,美元利變型保單宣告利率,可望水漲船高。圖/全球人壽提供。
美元升息,美元利變型保單宣告利率,可望水漲船高。圖/全球人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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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評:長照險納入所得稅扣除額是好事,不過應考量消費者對商品的接受性,應該放寬連殘扶險(失能險)也可納入扣除額,使殘扶險(以後稱為失能險)也成為【稅負適格型】保險商品

Chris     18.06.14

綜所稅增長照扣除額 拍板

二次稅改掀起扣除額加碼大戰,金管會力爭長照及年金保費扣除額各2.4萬元,財政部已列優先項目,並請金管會提稅式支出報告,初估年金保險投保率將拉高到10%以上,長照增加57萬件,業務成長對保險公司是利多,也有助稅收。

 

繼股利所得等稅改方案通過後,財政部今年將再推新一波所得稅法修正案,立委也競相提出修法案,增訂或提高各種扣除額,提案多達50多個,財政部正評估優先順序,預計6月提出修法版本。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商業保險及勞保保費支出扣除額每人每年2.4萬元,全民健保保費則無金額限制,金管會建議在這次稅法修正,另外增訂長照及年金保險保費支出扣除額各2.4萬元。

知情官員表示,除了金管會建議外,立委也提出修法,增訂長照及年金扣除額,財政部已列優先考量項目,並請金管會一併提出稅式支出報告,金管會日前已完成並送給財政部。

 

經濟日報提供
經濟日報提供
 

 

知情官員表示,這麼多的提案,包括買書、運動支出等各式各樣的扣除額都有,不可能全部都納入,像因應老年化社會來臨,長照及年金保險需求增加,就有必要列入優先項目。

金管會建議的扣除額是長照及年金保險各2.4萬元,立委余宛如等人提出的修正版案,則是長照4萬元、年金2.4萬元。

除此,立委郭正亮等人的提案,則是直接將現行保費扣除額從2.4萬元提高到3.6萬元,且死亡險保費不受金額限制。

根據金管會的稅式支出報告,不論扣除額多少,因提供保費支出扣除額這項誘因後,年金保險的投保率可望提高到10%以上,以2,300萬人口計算,約230萬件以上,目前累計投保件數只有100多萬件。

至於長照保險投保件數,目前累計已投保件數是60萬件,有了扣除額誘因後,投保件數將可淨增加57萬件以上。

評估報告並依不同的扣除額,估算可能的稅收損失,及帶動投保件數增加後,保險公司繳交的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也會因增加。

知情官員表示,不論採取何種扣除額估算,稅收的成長都會大於稅收損失,因此,增訂長照及年金保扣除額,不但不會導致政府稅收損失,還會讓稅收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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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更正一下,下方新聞報導寫【身障】壽險是不對的寫法(身障者購買保險不應該被保險公司歧視的!),保險法第107條第三及第四項: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而所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實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目前為123萬,一半就是61.5萬,如果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為被保險人,又受監護宣告者,人壽保險保額最高為61.5萬,其餘死亡給付部分是無效的。目前擬修法的方向為【未受監護宣告者】不受保險法第107條第三項與第四項的限制,但學者質疑此修法恐引發道德風險.........也就是.........我們可以預知未來保險法第107條還會一改再改...............

Chris 201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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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106年時接到客戶案件,事情經過如下:

客戶J女早上上班途中,機車行駛於自己路權之道路,遭酒測值達0.43/且逆向行駛之W女,二人相撞。

之後W女委託黃牛出面請求50逾萬元,並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經檢察官訓斥W女不得再委託黃牛參與後,我方J女獲不起訴處分。克里斯居中協調請W女賠償八萬元(薪資損失+修車費用)和解,

雙方各自撤銷告訴,並獲W女口頭答應。

不料W女於交付和解金當天突然反悔,並且黃牛又叫W女提出再議。克里斯在審視對方請求賠償文件中發現W女的工作證明

是偽造的(想也知道早上9點多還在喝酒,有在工作誰相信阿??)

這邊提醒朋友:發生問題請找專業從業人員,別再找這類人了啦,有錢他們抽很大,有事(刑事/民事責任)你就自己扛!!

Chris 201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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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4月9日起之新保險契約,如果保險契約因為停效申請恢復效力後,保單條款內不得有所謂【復效等待期】。

問題是:以往的舊的保險契約中,如果保單條款還有恢復效力之後還有等待期的商品,對於保戶是否公平??

因為恢復效力的保險契約,是原契約的延續,而非新契約的締結。

而保險契約設有等待期的用意,即在於防止危險逆選擇以及有些病症有潛伏期之故,

如果有朋友有這個問題被保險公司拒賠,而賠償請求權還未罹二年的消滅時效者,請盡速爭取自身權益!

Chris 201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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