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契約的當事人為:要保人與保險人
(一)保險人:
指的就是民眾常見的保險公司,亦包括保險合作社(目前台灣只有漁船保險合作社而已)
保險法第2條: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二)要保人:
保險法第3條: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1.根據保險法,要保人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才能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
2.人身保險中,根據保險法第16條與第16條之一,要保人須符合法典上之關係
3.要保人可以是自然人(個人)也可以是法人
4.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就是繳費之人)
二、保險契約的關係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
(一)被保險人:
1.保險法第4條: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2.其實在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才是擁有保險標的之保險利益之人。
3.例如:被保險人擁有汽車/房產,才能與保險人訂立汽車保險契約與火災保險契約。在人壽保險與健康保險契約中,被保險人以自己生命、身體、健康,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4.健康保險中,受益人即為被保險人。有些保戶朋友擔任要保人,以自己小孩為被保險人,當小孩生病請求保險給付,常會質疑為何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金是給被保險人而不是給要保人的?理由即在上述第3點
5.被保險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
(二)受益人:
1.保險法第5條: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2.受益人是經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指定而來的,是繼受取得,而非固有權利。
3.受益人可以是一人或數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不限與被保險人有親屬或家屬關係。
4.克里斯曾經為客戶朋友變更身故受益人被保險公司拒絕。因為被保險人指定部分比例身故保險金給其債權人,保險公司以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不具親屬/家屬關係拒絕。但法典上並無規定,且被保險人或要保人只要意思表示通知保險人即可,不須保險公司同意喔(結果:保險公司還是讓客戶變更了)
三、保險契約的輔助人:即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
(一)保險代理人:
1.保險法第8條:本法所稱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2.由此可知,保險代理人是保險公司的代理人
3.可分專屬代理人與獨立代理人。專屬代理人只代理一家保險公司商品,而獨立代理人可代理多家保險公司商品。
4.可分財產保險代理人與人身保險代理人。
(二)保險經紀人:
1.保險法第9條: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2.由上可知,保險經紀人是被保險人的代理人,為被保險人的利益去與保險公司洽訂保險契約之人
3.保險經紀人可向保險公司收取佣金,亦可向被保險人收取報酬
4.可分財產保險經紀人與人身保險經紀人二種,需經國家考試及格,並經主管機關許可,領有執業證照,投保專業責任保險與保證保險
Chris 201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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