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里斯短評:
一、請讀者先觀看影片
二、報導指出,被保險人已罹癌,而保險業務員以被保險人為要、被保險人,而業務員自己為受益人擅自訂立保險契約。這個真的很惡劣!!
因為該業務員為事主之保險服務人員,因知道被保險人已罹癌,如果被保險人身故,亦可由該業務員從家屬處拿到死亡證明書,故擅自訂立保險契約,保險費則由業務員自行繳交,待被保險人身故後,該業務員即可獲得不法利益。
三、根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保險業務員禁止行為)第七款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件。且該名業務員涉及詐欺,可處以撤銷登錄之處分並面臨刑事責任!
四、現在保險公司都會在官網上讓保戶註冊為會員,舉凡線上變更契約,查詢繳費狀況及持有保單名稱皆可在線上辦理,亦可防止業務員亂來!!
Chris 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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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短評:
一、請讀者先行觀看影片
二、保險法第110條規定: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前項指定之受益人,
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三、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要保人指定受益人,需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否則不生效力(保險法第106條)
四、由影片可知,該保險商品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
五、受益人的身分在保險法上並無強加規定,所以指定任何人(包含自然人或法人皆可)在所不問,只要是基於要保人之真意即可。法院以該婦人精神異常為由判決受益人為富人親屬且定讞。是否已違反當事人之真意??這點克里斯有所質疑!!
Chris 201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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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短評:
一、請讀者先觀看影片
二、事主是車禍造成嗅覺全失,保險公司以【鼻形完整、無鼻軟骨全部或大部份之缺損】為由拒絕理賠
三、克里斯製作關於此事故強責險以及商業保險對於嗅覺喪失的殘廢等定義,如下表
購買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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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責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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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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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害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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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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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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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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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害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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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部缺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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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未缺損,而鼻機能遺存顯著障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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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損及機能障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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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廢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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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鼻部缺損」,係指鼻外部軟骨缺損二分之一以上者。
二、「鼻部缺損」同時併存頭、臉、頸部醜形時,得依規定提高等級。
三、「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兩側鼻孔閉塞、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脫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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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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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廢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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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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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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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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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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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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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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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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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部缺損」,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之程度。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兩側鼻孔閉塞、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完全喪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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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既然強責險對於鼻部缺損有分項次,而有第10級與第13級不同的理賠等級。另外,商業保險公司的殘廢等級項次亦有缺損及機能障害,
附註部分亦分別討論。而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當可以條款不明做有利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予以爭取認定。
五、讀者們不僅僅要找到適合自己的保險商品,更需尋找能夠幫你們爭取權益的保險從業人員才是!
Chris 2018.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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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短評:
一、勞保、強責險以及商業保險所用的失能給付(殘廢等級)標準是不同的。
二、勞保以及強責險是社會保險,通常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質。商業保險則是個人向保險公司另行購買的保險
三、社會保險所用的失能給付標準(殘廢等級)範圍較寬,商業保險的殘廢等級表範圍較小
四、勞保與強責險共分15級、商業保險共分11級
五、以脾臟切除來說,勞保失能給付標準為第九級(給付280日)、強責險殘廢等級為第9級(給付47萬)、學生平安保險
或商業保險中的殘廢等級表並無列入脾臟切除,故不理賠,
六、就此新聞爭議學生保險不予理賠克里斯認為保險公司有理,因學生保險亦為商業保險,適用商業保險統一的殘廢等級表。
消費者以勞保、強責險可以理賠脾臟切除之失能給付或殘廢給付,而要求學生保險(商業保險)亦比照理賠殘廢,這說法太過牽強,
如保險公司理賠,則有害危險共同團體之利益。
Chris 2018.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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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短評:
一、請讀者先行觀看影片
二、商業保險如果採月繳繳交保險費,將比使用年繳繳交保險費貴上5.6%/年保險費。商品預定利率為2~2.25%,相對之下,存了六年還倒虧。
三、此爭議為健康保險,投保消費者因投保之前有子宮肌瘤,保險契約訂立後,向郵局申請附約健康保險被拒。
(一)人家是壽險免體檢,不代表【免告知】。另外健康險還是得誠實告知
(二)告知義務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義務,告知義務行使於保險契約訂立時
(三)麻煩尋找專業的保險從業人員好嗎??
Chris 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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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短評:
一、請讀者看完影片。
二、保險契約為附合契約,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屬於弱勢族群。
三、早期保險契約條款常設有【取巧條款】,且常經由熟識的業務員以人情購買保單,但業務員的專業知識以及其是否
客觀為消費者的需求或者出於業務員的私心(業績或收入)則常無法得知。
四、影片中的手術項目屬列舉式條款,手術項目以正面表列方式列舉,如不在手術項目內即無法理賠,
苦主為議員母親,也奈何不了保險公司。所以慎選專業的服務人員、了解保單條款才是王道!!
Chris 201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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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短評:
一、建議各位讀者先看完影音
二、意外險為列舉式保險,舉證責任在於要保人,而非保險公司。就如同防癌險一樣為列舉式保險,舉證責任在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三、意外險有其要件;即非由疾病引起的外力突發事故。易言之,即為外來性、突發性、不可預見性。此爭議案雖有突發性以及不可預見性,但欠缺外來性
四、既然舉證責任在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但影片中敘述家屬以死者二年內皆無就診紀錄作為傷害險需要理賠的原因,而法院亦同意此看法;但克里斯覺得這有容疑之處!!
Chris 201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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