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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短評:

一、請讀者先行觀看影片

二、保險法第110條規定: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前項指定之受益人,

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三、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要保人指定受益人,需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否則不生效力(保險法第106條)

四、由影片可知,該保險商品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

五、受益人的身分在保險法上並無強加規定,所以指定任何人(包含自然人或法人皆可)在所不問,只要是基於要保人之真意即可。法院以該婦人精神異常為由判決受益人為富人親屬且定讞。是否已違反當事人之真意??這點克里斯有所質疑!!

Chris 201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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