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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短評:

一、保險法將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限縮在保險法第16條規定之對象。

二、保險法第16條(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三、保險法第16條規定目的是在防止道德危險,然而對於有保險利益之人是否就沒有道德危險呢?我們可以從社會新聞得知許多殺害

自己親人而從中詐領保險金之人,很多是要保人以及受益人殺害被保險人以圖保險金!

四、對於家屬或親屬,有學者主張應擴大解釋,這樣才能擴大保險業承保能量

五、被保險人可以保險法第105條、第106條規定,擁有危險同意權!!(即非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且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Chris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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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法第16條 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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