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保險觀念與知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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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溯保險、即期保險、待期保險:

(一)追溯保險:即簽約日晚於保險責任開始日的保險契約,如海上保險契約常出現追溯保險

(二)即期保險:簽約日與保險責任開始日相同的保險契約,如傷害險或醫療險(極少醫療險沒有等待期的)

(三)待期保險:簽約日早於保險責任開始日的保險契約,一般醫療險都是待期保險

 

二、超額保險、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

財產保險中的專有名稱

(一)超額保險:

即是保險金額大於保險價額的保險契約,在保險契約中是禁止訂立超額保險的(保險法第72條),立法目的是避免被保險人不當得利、詐領保險金。

保險人亦不能訂立超額保險,違者需遭行政罰45萬~225萬(保險法第169條)

(二)足額保險:

即是保險金額等於保險價額的保險契約,財產保險契約須遵循【損害補償原則】,唯有足額投保,對消費者才是最明智的選擇

(三)不足額保險:

又稱低額保險,即保險金額小於保險價額的保險契約,當發生事故時,保險人僅依照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給付保險金

保險法第77條: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

 

三、複保險:

(一)僅有在財產保險中適用,人身保險不適用,但學者建議可用金錢衡量的實支實付醫療費用保險或傷害型醫療費用保險有其適用

(二)保險法第35條: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三)財產保險如為複保險,需通知訂約之前保險人(保險法第36條)

(四)惡意複保險違反的效果保險契約是無效的(保險法第37條)

 

四、損害保險、定額保險

(一)保險法分為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

(二)事實上將保險分為損害保險與定額保險較為貼切

(三)所謂損害保險:即是可以用金錢具體衡量的保險,用以彌補被保險人具體損失。財產保險皆為損害保險,人身保險中的實支實付醫療與傷害型實支實付醫療因可用金錢具體衡量的,所以亦屬於損害保險。

(四)所謂定額保險:即是不可以用金錢具體衡量的保險,用以弭補被保險人抽象損失的保險。人身保險如人壽保險契約即為定額保險。

 

五、定值保險、不定值保險

(一)見於財產保險契約中

(二)所謂定值保險:

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 (保險法第50條第三項)

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保險法第73條第二項)

(三)所謂不定值保險:

不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而訂之保險契約。(保險法第50條第二項)

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保險法第73條第三項)

 

Chris 201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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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契約的當事人為:要保人與保險人

(一)保險人:

指的就是民眾常見的保險公司,亦包括保險合作社(目前台灣只有漁船保險合作社而已)

保險法第2條: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二)要保人:

保險法第3條: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1.根據保險法,要保人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才能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

2.人身保險中,根據保險法第16條與第16條之一,要保人須符合法典上之關係

3.要保人可以是自然人(個人)也可以是法人

4.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就是繳費之人)

 

二、保險契約的關係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

(一)被保險人:

1.保險法第4條: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2.其實在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才是擁有保險標的之保險利益之人。

3.例如:被保險人擁有汽車/房產,才能與保險人訂立汽車保險契約與火災保險契約。在人壽保險與健康保險契約中,被保險人以自己生命、身體、健康,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4.健康保險中,受益人即為被保險人。有些保戶朋友擔任要保人,以自己小孩為被保險人,當小孩生病請求保險給付,常會質疑為何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金是給被保險人而不是給要保人的?理由即在上述第3點

5.被保險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

 

(二)受益人:

1.保險法第5條: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2.受益人是經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指定而來的,是繼受取得,而非固有權利。

3.受益人可以是一人或數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不限與被保險人有親屬或家屬關係。

4.克里斯曾經為客戶朋友變更身故受益人被保險公司拒絕。因為被保險人指定部分比例身故保險金給其債權人,保險公司以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不具親屬/家屬關係拒絕。但法典上並無規定,且被保險人或要保人只要意思表示通知保險人即可,不須保險公司同意喔(結果:保險公司還是讓客戶變更了)

 

三、保險契約的輔助人:即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

(一)保險代理人:

1.保險法第8條:本法所稱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2.由此可知,保險代理人是保險公司的代理人

3.可分專屬代理人與獨立代理人。專屬代理人只代理一家保險公司商品,而獨立代理人可代理多家保險公司商品。

4.可分財產保險代理人與人身保險代理人。

 

(二)保險經紀人:

1.保險法第9條: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2.由上可知,保險經紀人是被保險人的代理人,為被保險人的利益去與保險公司洽訂保險契約之人

3.保險經紀人可向保險公司收取佣金,亦可向被保險人收取報酬

4.可分財產保險經紀人與人身保險經紀人二種,需經國家考試及格,並經主管機關許可,領有執業證照,投保專業責任保險與保證保險

 

Chris   201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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