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溯保險、即期保險、待期保險:
(一)追溯保險:即簽約日晚於保險責任開始日的保險契約,如海上保險契約常出現追溯保險
(二)即期保險:簽約日與保險責任開始日相同的保險契約,如傷害險或醫療險(極少醫療險沒有等待期的)
(三)待期保險:簽約日早於保險責任開始日的保險契約,一般醫療險都是待期保險
二、超額保險、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
財產保險中的專有名稱
(一)超額保險:
即是保險金額大於保險價額的保險契約,在保險契約中是禁止訂立超額保險的(保險法第72條),立法目的是避免被保險人不當得利、詐領保險金。
保險人亦不能訂立超額保險,違者需遭行政罰45萬~225萬(保險法第169條)
(二)足額保險:
即是保險金額等於保險價額的保險契約,財產保險契約須遵循【損害補償原則】,唯有足額投保,對消費者才是最明智的選擇
(三)不足額保險:
又稱低額保險,即保險金額小於保險價額的保險契約,當發生事故時,保險人僅依照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給付保險金
保險法第77條: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
三、複保險:
(一)僅有在財產保險中適用,人身保險不適用,但學者建議可用金錢衡量的實支實付醫療費用保險或傷害型醫療費用保險有其適用
(二)保險法第35條: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三)財產保險如為複保險,需通知訂約之前保險人(保險法第36條)
(四)惡意複保險違反的效果保險契約是無效的(保險法第37條)
四、損害保險、定額保險
(一)保險法分為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
(二)事實上將保險分為損害保險與定額保險較為貼切
(三)所謂損害保險:即是可以用金錢具體衡量的保險,用以彌補被保險人具體損失。財產保險皆為損害保險,人身保險中的實支實付醫療與傷害型實支實付醫療因可用金錢具體衡量的,所以亦屬於損害保險。
(四)所謂定額保險:即是不可以用金錢具體衡量的保險,用以弭補被保險人抽象損失的保險。人身保險如人壽保險契約即為定額保險。
五、定值保險、不定值保險
(一)見於財產保險契約中
(二)所謂定值保險:
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 (保險法第50條第三項)
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保險法第73條第二項)
(三)所謂不定值保險:
不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而訂之保險契約。(保險法第50條第二項)
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保險法第73條第三項)
Chris 2018.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