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里斯短評:
一、請讀者先觀看影片
二、報導指出,被保險人已罹癌,而保險業務員以被保險人為要、被保險人,而業務員自己為受益人擅自訂立保險契約。這個真的很惡劣!!
因為該業務員為事主之保險服務人員,因知道被保險人已罹癌,如果被保險人身故,亦可由該業務員從家屬處拿到死亡證明書,故擅自訂立保險契約,保險費則由業務員自行繳交,待被保險人身故後,該業務員即可獲得不法利益。
三、根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保險業務員禁止行為)第七款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件。且該名業務員涉及詐欺,可處以撤銷登錄之處分並面臨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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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短評:
一、保險法將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限縮在保險法第16條規定之對象。
二、保險法第16條(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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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短評:
一、請讀者先行觀看影片
二、保險法第110條規定: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前項指定之受益人,
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三、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要保人指定受益人,需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否則不生效力(保險法第1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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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看懂如何買汽車保險,建議還要加買【刑事訴訟律師費用保險】,保額10萬一年才3~400元。
Chris 201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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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局從2016年起已經陸續核准3家產險公司的UBI車險(Usage-Based Insurance),包括泰安產險、富邦產險、國泰產險。其中泰安產險最先核准,截至2017年9月底已賣出2300件,新契約保費收入約4439萬元;富邦產跟國泰產也乘勝追擊,表示在今年也將正式開賣。
保險局表示,在2016年2月核准泰安產險的UBI車險保單,之後陸續在2017年7月核准富邦產險、2017年10月核准國泰產險。這3家產險公司都是提供保戶可以在車體險中附加UBI條款,就能依照駕駛紀錄做保費減免。但3家產險的UBI車險保費計算依據不同,泰安產是依照里程數跟駕駛行為;國泰產是依照駕駛時段、富邦產是依照里程數。
而泰安產險是國內UBI車險中最先開賣的,在2016年就開賣。根據保險局統計,泰安產險2016年賣出200多件,保費收入約223萬元,到2017年大幅成長,2017年1月至9月底,共賣出2100件,保費收入約4216萬元,而富邦產險跟國泰產險也表示,預計今年度會開賣,顯示UBI車險已成為未來趨勢。
泰安產險表示,目前是運用智慧型手機APP程式,iOS與Android系統皆可免費使用,在適用期間定期拍照里程表上傳,且試用滿3個月以上者,如符合低里程數、節省保費規定,即可立即投保,享有保費優惠,使用者可隨時更新里程數,掌握從首次申報到最近一次申報的保費加減率變化。
富邦產險表示,目前設計的UBI車險是單純以里程數做計算,依據車主在一段期間的行駛里程推估年化里程數,作為計算車險保費的基礎,里程數越低的車輛保費就越有折扣,車主除了節省車險保費,並同時響應環保愛地球。目前UBI車險的相關APP與系統,近期正進行測試與蒐集使用者回饋,待APP操作流程調整後,就會正式開賣,推廣到一般自用車的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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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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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讀者先觀看影片
二、事主是車禍造成嗅覺全失,保險公司以【鼻形完整、無鼻軟骨全部或大部份之缺損】為由拒絕理賠
三、克里斯製作關於此事故強責險以及商業保險對於嗅覺喪失的殘廢等定義,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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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保、強責險以及商業保險所用的失能給付(殘廢等級)標準是不同的。
二、勞保以及強責險是社會保險,通常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質。商業保險則是個人向保險公司另行購買的保險
三、社會保險所用的失能給付標準(殘廢等級)範圍較寬,商業保險的殘廢等級表範圍較小
四、勞保與強責險共分15級、商業保險共分11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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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讀者先行觀看影片
二、商業保險如果採月繳繳交保險費,將比使用年繳繳交保險費貴上5.6%/年保險費。商品預定利率為2~2.25%,相對之下,存了六年還倒虧。
三、此爭議為健康保險,投保消費者因投保之前有子宮肌瘤,保險契約訂立後,向郵局申請附約健康保險被拒。
(一)人家是壽險免體檢,不代表【免告知】。另外健康險還是得誠實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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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讀者看完影片。
二、保險契約為附合契約,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屬於弱勢族群。
三、早期保險契約條款常設有【取巧條款】,且常經由熟識的業務員以人情購買保單,但業務員的專業知識以及其是否
客觀為消費者的需求或者出於業務員的私心(業績或收入)則常無法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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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議各位讀者先看完影音
二、意外險為列舉式保險,舉證責任在於要保人,而非保險公司。就如同防癌險一樣為列舉式保險,舉證責任在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三、意外險有其要件;即非由疾病引起的外力突發事故。易言之,即為外來性、突發性、不可預見性。此爭議案雖有突發性以及不可預見性,但欠缺外來性
四、既然舉證責任在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但影片中敘述家屬以死者二年內皆無就診紀錄作為傷害險需要理賠的原因,而法院亦同意此看法;但克里斯覺得這有容疑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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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公司有銷售糖尿病患者、高血壓患者、肝病患者的醫療險保單,現在又推出罹癌患者可購買的醫療險
二、每一家保險公司的策略不同,該公司是以既有的商品來引起新目標市場的需求
三、因為此商品有濃厚的危險逆選擇,故保險費會稍高於一般的健康體,不過至少不會被其他壽險公司拒絕承保或除外/加費的。
Chris 201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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