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里斯短評:

一、請讀者先觀看影片

二、報導指出,被保險人已罹癌,而保險業務員以被保險人為要、被保險人,而業務員自己為受益人擅自訂立保險契約。這個真的很惡劣!!

因為該業務員為事主之保險服務人員,因知道被保險人已罹癌,如果被保險人身故,亦可由該業務員從家屬處拿到死亡證明書,故擅自訂立保險契約,保險費則由業務員自行繳交,待被保險人身故後,該業務員即可獲得不法利益。

三、根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保險業務員禁止行為)第七款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件。且該名業務員涉及詐欺,可處以撤銷登錄之處分並面臨刑事責任!

四、現在保險公司都會在官網上讓保戶註冊為會員,舉凡線上變更契約,查詢繳費狀況及持有保單名稱皆可在線上辦理,亦可防止業務員亂來!!

Chris 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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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短評:

一、保險法將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限縮在保險法第16條規定之對象。

二、保險法第16條(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三、保險法第16條規定目的是在防止道德危險,然而對於有保險利益之人是否就沒有道德危險呢?我們可以從社會新聞得知許多殺害

自己親人而從中詐領保險金之人,很多是要保人以及受益人殺害被保險人以圖保險金!

四、對於家屬或親屬,有學者主張應擴大解釋,這樣才能擴大保險業承保能量

五、被保險人可以保險法第105條、第106條規定,擁有危險同意權!!(即非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且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Chris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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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短評:

一、請讀者先行觀看影片

二、保險法第110條規定: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前項指定之受益人,

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三、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要保人指定受益人,需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否則不生效力(保險法第106條)

四、由影片可知,該保險商品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

五、受益人的身分在保險法上並無強加規定,所以指定任何人(包含自然人或法人皆可)在所不問,只要是基於要保人之真意即可。法院以該婦人精神異常為由判決受益人為富人親屬且定讞。是否已違反當事人之真意??這點克里斯有所質疑!!

Chris 201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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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短評:

一次看懂如何買汽車保險,建議還要加買【刑事訴訟律師費用保險】,保額10萬一年才3~400元。

Chris 201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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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局從2016年起已經陸續核准3家產險公司的UBI車險(Usage-Based Insurance),包括泰安產險、富邦產險、國泰產險。其中泰安產險最先核准,截至2017年9月底已賣出2300件,新契約保費收入約4439萬元;富邦產跟國泰產也乘勝追擊,表示在今年也將正式開賣。

保險局表示,在2016年2月核准泰安產險的UBI車險保單,之後陸續在2017年7月核准富邦產險、2017年10月核准國泰產險。這3家產險公司都是提供保戶可以在車體險中附加UBI條款,就能依照駕駛紀錄做保費減免。但3家產險的UBI車險保費計算依據不同,泰安產是依照里程數跟駕駛行為;國泰產是依照駕駛時段、富邦產是依照里程數。

▲▼全台大停電,跳電,交通號誌失靈,交通影響,交通打結,塞車,紅綠燈失效。(圖/記者季相儒攝)

而泰安產險是國內UBI車險中最先開賣的,在2016年就開賣。根據保險局統計,泰安產險2016年賣出200多件,保費收入約223萬元,到2017年大幅成長,2017年1月至9月底,共賣出2100件,保費收入約4216萬元,而富邦產險跟國泰產險也表示,預計今年度會開賣,顯示UBI車險已成為未來趨勢。

泰安產險表示,目前是運用智慧型手機APP程式,iOS與Android系統皆可免費使用,在適用期間定期拍照里程表上傳,且試用滿3個月以上者,如符合低里程數、節省保費規定,即可立即投保,享有保費優惠,使用者可隨時更新里程數,掌握從首次申報到最近一次申報的保費加減率變化

富邦產險表示,目前設計的UBI車險是單純以里程數做計算,依據車主在一段期間的行駛里程推估年化里程數,作為計算車險保費的基礎,里程數越低的車輛保費就越有折扣,車主除了節省車險保費,並同時響應環保愛地球。目前UBI車險的相關APP與系統,近期正進行測試與蒐集使用者回饋,待APP操作流程調整後,就會正式開賣,推廣到一般自用車的車主。

保險局則強調,目前UBI車險採核准制,所有產險公司推出的第一張UBI車險,都一律要送交保險局核准;或是推出「新型態」,例如:不是以駕駛行為、里程數、駕駛時段等作為計價依據的UBI車險,也是要經保險局核准。

Chris 201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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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
一、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二、診療費用
(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
      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

        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
(二)受害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其診療費用不得高於衛生福利部所訂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急診、門
      診治療日或出院日前一季之平均費用標準。但請求權人就其全部診療費用,提供該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及費用之證明文件時,得按
      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之規定核付。
三、接送費用: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
四、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其限額如下:
一、自行負擔之病房費差額: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接受住院治療期間支付之病房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二、膳食費:指前款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限。
三、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四、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五、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六、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第二項第三款所規定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第二項第四款所規定之看護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受害人接受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之給付,由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向本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但其代位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扣除本保險保險人給付請求權人金額後之餘額為限。特別補償基金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補償時,不包括全民健康
保險之給付金額。

第 3 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殘廢,其殘廢程度分為十五等級,各障害項目之障害狀態、殘廢等級、審核基準及開具殘廢診斷書之醫院層級或醫師,依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以下簡稱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
本保險所稱殘廢,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
第一項各等級殘廢程度之給付標準如下:
一、第一等級: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第二等級:新臺幣一百六十七萬元。
三、第三等級: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四、第四等級:新臺幣一百二十三萬元。
五、第五等級:新臺幣一百零七萬元。
六、第六等級:新臺幣九十萬元。
七、第七等級:新臺幣七十三萬元。
八、第八等級:新臺幣六十萬元。
九、第九等級:新臺幣四十七萬元。
十、第十等級:新臺幣三十七萬元。
十一、第十一等級:新臺幣二十七萬元。
十二、第十二等級:新臺幣十七萬元。
十三、第十三等級:新臺幣十萬元。
十四、第十四等級:新臺幣七萬元。
十五、第十五等級:新臺幣五萬元。

 

Chris 2018.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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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讀者先觀看影片

二、事主是車禍造成嗅覺全失,保險公司以【鼻形完整、無鼻軟骨全部或大部份之缺損】為由拒絕理賠

三、克里斯製作關於此事故強責險以及商業保險對於嗅覺喪失的殘廢等定義,如下表

購買保險商品

強責險

商業保險

障害項次

5-1

5-2

4-1-1

障害狀況

鼻部缺損者

 

鼻未缺損,而鼻機能遺存顯著障害者

缺損及機能障害

殘廢程度

一、「鼻部缺損」,係指鼻外部軟骨缺損二分之一以上者。

二、「鼻部缺損」同時併存頭、臉、頸部醜形時,得依規定提高等級。

三、「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兩側鼻孔閉塞、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脫失者

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

殘廢等級

10

13

9

理賠金額

37

10

 

附註

 

 

.「鼻部缺損」,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之程度。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兩側鼻孔閉塞、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完全喪失者

 

四、既然強責險對於鼻部缺損有分項次,而有第10級與第13級不同的理賠等級。另外,商業保險公司的殘廢等級項次亦有缺損及機能障害,

附註部分亦分別討論。而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當可以條款不明做有利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予以爭取認定。

五、讀者們不僅僅要找到適合自己的保險商品,更需尋找能夠幫你們爭取權益的保險從業人員才是!

Chris 2018.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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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短評:

一、勞保、強責險以及商業保險所用的失能給付(殘廢等級)標準是不同的。

二、勞保以及強責險是社會保險,通常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質。商業保險則是個人向保險公司另行購買的保險

三、社會保險所用的失能給付標準(殘廢等級)範圍較寬,商業保險的殘廢等級表範圍較小

四、勞保與強責險共分15級、商業保險共分11級

五、以脾臟切除來說,勞保失能給付標準為第九級(給付280日)、強責險殘廢等級為第9級(給付47萬)、學生平安保險

或商業保險中的殘廢等級表並無列入脾臟切除,故不理賠,

六、就此新聞爭議學生保險不予理賠克里斯認為保險公司有理,因學生保險亦為商業保險,適用商業保險統一的殘廢等級表

消費者以勞保、強責險可以理賠脾臟切除之失能給付或殘廢給付,而要求學生保險(商業保險)亦比照理賠殘廢,這說法太過牽強,

如保險公司理賠,則有害危險共同團體之利益。

Chris 2018.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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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短評:

一、請讀者先行觀看影片

二、商業保險如果採月繳繳交保險費,將比使用年繳繳交保險費貴上5.6%/年保險費。商品預定利率為2~2.25%,相對之下,存了六年還倒虧。

三、此爭議為健康保險,投保消費者因投保之前有子宮肌瘤,保險契約訂立後,向郵局申請附約健康保險被拒。

(一)人家是壽險免體檢,不代表【免告知】。另外健康險還是得誠實告知

(二)告知義務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義務,告知義務行使於保險契約訂立時

(三)麻煩尋找專業的保險從業人員好嗎??

Chris 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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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短評:

一、請讀者看完影片。

二、保險契約為附合契約,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屬於弱勢族群

三、早期保險契約條款常設有【取巧條款】,且常經由熟識的業務員以人情購買保單,但業務員的專業知識以及其是否

客觀為消費者的需求或者出於業務員的私心(業績或收入)則常無法得知。

四、影片中的手術項目屬列舉式條款,手術項目以正面表列方式列舉,如不在手術項目內即無法理賠,

苦主為議員母親,也奈何不了保險公司。所以慎選專業的服務人員、了解保單條款才是王道!!

Chris  201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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